万字长文丨保险金信托的前世今生与未来之路
寿险业最火热的是什么?
不是养老社区、不是开门红,更不是代理人体制机制改革。在行销一线,最火热的非保险金信托莫属。
在今天,保险代理人言必称保险金信托,似乎一夜之间,保险销售找到了可解决客户所有问题的法宝,而信托业则藉此找到了转型发展的救命稻草。
当然,实事求是地讲,于消费者而言,保险金信托的出现,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尤其是中产客户财富传承的迫切需求,对于促进信托和保险业务拓展的好处显而易见。
但对于爆火于保险和信托回归本业,野蛮式生长无法继续背景下的保险金信托,其是否具备挽救信托和保险业发展于水火的潜力,仍有待时间的检验。
01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尚未有明确界定,实务中比较通行的表述多引自中信信托于2023年发布的《保险金信托服务标准》中的定义: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的一种,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以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和资金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时,保险公司会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尽管被业内认可的定义出现距今不足4年,但早在2014年,我国内地首单保险金信托产品便已由中信集团金融板块旗下的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于2014年5月联合推出。彼时,该产品定位为国内首款高端定制产品,包含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以及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
只是,在信托业和保险业正在高速狂奔的那个时代,两个行业的主体均未对此类短期内难见效益的业务模式给予过多关注,且就消费者而言,相比于更重视资产传承的保险金信托,投资于肉眼可见的高息高回报理财或类理财产品显然更有价值。
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的四年间,保险金信托客户数分别为十位、近百位、五百位、千位,增幅可观。但相对于海量的保险客户而言,却可忽略不计。
近三年来,多点散发的疫情、全球政治经济不稳定因素增多等风险持续叠加,高净值人群甚至中产群体对财富传承、债务隔离等方面的关注和需求持续走强。作为兼具保险与信托双重功能的新型财富传承工具,保险金信托实现了高速发展。
《中国保险金信托可持续发展之道-渠道深度洞察报告》(2023年)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6月,我国已有保险金信托2950个,规模约63.03亿元。
自2023年5月市场爆出人保寿险与中诚信托联手签下亿元保费规模的保险金信托大单以来,目前更是已有多个规模过亿的保险金信托落地,各家机构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亦在持续迭代。
02银行、保险、信托三方托举起的明星
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爆火,保险业、信托业以及银行业均功不可没。
当然,在这其中,最有动力的当属信托业。
2023年,《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世,其旨在压缩“通道”或“影子银行”等信托业的“传统”业务规模,力促其尽快“回归本源”,开展财富管理、实业投资等服务实体经济的真正信托业务。
但对于习惯了“快速吃肉”的信托业而言,转型的难度可想而知,尽管不少信托公司通过各种路径试水创新业务,但鉴于信托业固有的客户资源及渠道有限、投研能力不足等问题,转型迟迟未有进展。
在此背景下,既可收取信托业务设立费,又可通过业务迭代快速获取资金的保险金信托业务瞬间成为信托业各主体的必争之地。
对于银行而言,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的逐渐落地,作为银行重要中间业务收入的传统刚兑型理财产品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高净值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以及中产客户的留存压力却并未减少。
在此背景下,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留存客户,提升自身竞争力等等都需要银行开辟新的财富管理工具,而融合了保险与信托的保险金信托无疑是当下较好的方式之一。
毕竟,保险业务、信托业务均可带来中间业务收入,而装入信托资产的资金亦需要托管与投顾,一笔业务,三重收益,且可体现其服务客户的能力,银行的意愿自然高涨。
对于保险而言,作为与经济周期高度同频共振的行业,其对经济波动显然更为敏感,近年来,在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个人代理人渠道业绩持续走弱,银保经代等渠道虽可通过费用竞争快速获取保费,但业务质量和结构均存在诸多不足,传统的营销方式已难以满足保险业自身稳健发展的需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整体形势趋于被动的背景下,保险却有其独特价值——财富管理领域的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功能。但囿于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比如,受益人的范围限制等),单独的保单架构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客户对财富传承的需求(比如,二婚家庭夫妻对一婚子女的照顾等),而可延长财富管理链条、拓展财富管理领域、延展受益人范围的信托,则成为保险展业过程中的强有力助手。
整体而言,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险金信托并无明确的规范或认可,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能被认为是打擦边球,典型的如,很多时候会被认为是变相突破家族信托的设立标准,但在三大金融行业的合力推动下,保险金信托仍得以在监管真空地带得到了蓬勃发展。
03他山之石:美日台保险金信托——皆为传承,模式无实质差异
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
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尽管起源于英国,但保险金信托模式的繁荣却在美国。
当前,全球范围内保险金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美国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保险金信托。
虽然名称各异,但大都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核心功能亦在于弥补保险金赔付后分配与管理的短板,通过运用信托制度优势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及灵活分配,以更好地实现客户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等需求。
差异性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以及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信托受托人转移保险金请求权方式的不同。
1. 美国——万变不离其宗,保险金信托只为避税
作为当前世界上保险金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业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保险设立在先,以保单及保单所有权设立信托;以及先设立信托,由信托直接去购买保险。
尽管从流程及实践路径看,二者有诸多不同,但就其核心作用而言,则并无二致,皆为规避纳税负担。
在美国现行税收制度下,有两种特定情形保险金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从而在被保险人去世时被征收遗产税:
一是保单所有权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二是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享有变更受益人、退保权等附属权利。
基于此,其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设计逻辑均起始于此。即如委托人已持有大额人寿保单,则委托人另行设立信托,由委托人将保单及保单所有权转移至信托,由信托作为保单的所有权人实际持有保单项下的所有权益,信托据此行使所有权人权利,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本身。该变更完成之后,保单的所有权人及受益人均变成信托产品,原所有权人只作为被保险人,从而实现了保单所有权人与被保险人的分离。
此外,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被保险人仍对保单有实际控制权利,该信托通常为“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从而使信托受托人对保险金的受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权益,进而使保单从被保险人的纳税遗产中剥离出,最终实现避税之目的。
但鉴于前述模式实践操作较为繁琐,通常只被用于已持有大额保单的委托人。除此之外,则是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先订立信托合同,再用信托资产购买保险,且由信托受托人完全享有保单权益,即“信托驱动保险模式”。
2. 日本——无法避税,只为照顾想要照顾的人
日本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属于典型的“保险驱动信托模式”,其产品具体类型以保险金受益权信托居多。
以日本市场份额最大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支援安心生活的信托”为例,该产品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将保险金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转让予信托受托人,在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信托受托人受领赔偿金并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向信托受益人(主要为投保人的子女)分配,此时信托财产由保险金受益权变为保险赔偿金。
但日本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日本,保险金信托亦难以规避遗产税,因此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较少考虑纳务筹划。
其主要目的是用于照顾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需要照顾的家族成员,防止该等家族成员虽一次性获得了大额保险金的赔付,但因缺乏财务管理能力,无法实行良好管理、规划这笔钱财而导致生活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3. 中国台湾地区——自益信托(保险受益人与信托受益人保持必须一致)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信托业务模式主要是保险金自益信托,即受益人将保险金转让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及分配。
根据台湾地区的《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规定,如果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信托受益人在获得信托利益时须缴纳赠与税。同时,根据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38-2条规定,以身故或残疾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保险金信托时,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且信托受益人只能由保单受益人担任。
因此,台湾地区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模式为保险受益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同时保险受益人亦为信托受益人的自益型信托。
其操作模式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首先应购买一份人寿保险,然后在银行开立信托账户,子女(保险受益人)作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与银行签订一自益型人寿保险信托协议,且须明确约定投保人放弃变更保险受益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届满,保险公司经保险受益人申请把保险赔偿金交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按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
简言之,父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子女为保险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再以子女名义设定保险金信托,子女同时为信托的受益人。
当然,就目的而言,其与日本较为类似,因其亦无法实现避税之目的,故基本只能用于照顾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族成员。
也正是由于其操作模式较为僵化,灵活性不足,整体发展不及美日两国。
04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中产盛行1.0模式,高净值人群已迈向3.0时代
保险金信托模式的迭代速度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保险业的反应速度。而在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倒逼过程中,保险业亦努力构建着新的保险产品开发逻辑。
这就是市场的力量。
从最开始的仅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的1.0模式,到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的2.0模式,再到客户将现金资产直接装入信托资产,由信托资产直接投保且作为受益人的3.0模式,三大步的跨越仅仅用了不到五年的时间,甚至很多保险公司可对应的保险产品尚未完成开发报备。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为“自然人”,并不包括信托公司这类“法人”,因此,1.0模式下大部分保险公司无须重新研发产品,即可完成业务对接,但当业务演进于2.0模式时,投保人却需变更为信托公司这类“法人”机构,因此,其需尽快完成保险产品投保人从“自然人”到“人”的过渡。
在这一过程中,监管开放的“容错”姿态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近两年监管备案产品中可以“法人”投保的产品越来越多,尽管某种程度上这可能突破了《保险法》上“保险利益”的相关规定,但却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1. 保险金信托1.0模式
在1.0业务模式下,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将其持有的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年金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经被保险人同意,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当保单触发赔付责任后,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保险金),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收益。
该模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其打破了银监会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的家族信托设立标准。
根据《通知》,“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当保险金可以注入信托资产后,保险的杠杆作用得到了无限放大,典型的如,定额终身寿险,千万保额或许只需要50万元的保费。
换言之,这一小步迈出了信托的一大步。
2. 保险金信托2.0模式
在2.0模式项下,委托人作为投保人购买保单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保单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委托人将现金等资产装入信托专户,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信托财产缴纳后续保费。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在获得赔付的保险金后,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管理和分配。由于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委托人作为投保人可能产生因身故、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或因债务导致的被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委托人未及时交付保费被退保等情况,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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