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辨析: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原标题:案例辨析: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案例:李优与李宜今,钦菊英遗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于1950年8月19日出生,李某与原配育有一女李1。2006年,李某与钦某某生育李某2。2013年2月16日,李某与原配经法院判决离婚。2013年9月5日,李某与钦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李某因病过世。
过世前,李某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内容如下:
一、财产总计:1.元普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1.妻子钦某某、李某2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李某2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四、以后有补充,修改部分以日后日期为准。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李某2、李1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本案的主要纠纷要点之一,是遗嘱信托“李某家族基金会”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信托的委托人有权指定多个共同受托人。从遗嘱的上下文来看,李某指定的管理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钦某某明确拒绝该指定,但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诺信托,愿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一审法院确认信托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且认为尽管涉案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在对涉案遗嘱内容解释为信托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依据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李某设立信托之目的、形式、内容等对涉案遗嘱作了详尽分析,进一步认定涉案遗嘱为有效信托文件,二审法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认同。
遗嘱信托 VS 家族信托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均认为李某设立的遗嘱信托有效,那么其遗嘱中设立的“李某家族基金会”是否属于家族信托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是什么关系。
遗嘱信托是我国《信托法》中的一项明确的制度安排,《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表述,遗嘱信托受继承法的约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为民事信托范畴。
展开全文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 “继承”的第六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正式纳入民法典调整的民事信托范畴。
然而,家族信托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家族信托的描述。
目前,家族信托的相关表述仅在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监管文件——信托函[2018]37号《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中出现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如果从37号文的表述来看,家族信托是一项金融服务业务,其内涵非常丰富,涵盖了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公益慈善等方面内容。
根据《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信托法》将信托行为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
从法律上对信托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将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即: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在私益信托中,又可以按照受托人的性质和设立信托的具体目的,区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即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委托受托人以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其内涵包括了资产管理、财富传承、公益慈善等,应该说家族信托本身涵盖了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的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族信托是一个综合运用了营业、民事、公益信托法律关系的集合,当然家族信托本身也可以仅实现其中一项或几项功能。
于是,回到前述“李某家族基金会”是否属于家族信托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仅仅运用了遗嘱信托法律关系,实现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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