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可对接的保险险种分析
来源:中 诚 信 托作者:殷 晓 薇
保险金信托是信托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成功业务模式,是以财富传承为目的,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结合的金融产品和传承工具,是一种具有高附加值特征的服务产品。主流的保险金信托模式为,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资产,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保险期满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一、保险金信托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其发展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业务规模呈上升趋势。2014年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仅10位,2018年中国已有超过1000位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涉及信托资产总规模超过50亿元。
二是参与主体逐渐增多。2017年上半年,能够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保险公司仅5家,2018年底,能够与信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保险公司已经超过了10家,参与的保险公司除平安人寿外,基本均为合资或外资公司,如中信保诚、友邦、招商信诺、中德安联等。截至2018年末,参与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也已经超过10家,包括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外贸信托等。
三是业务模式不断升级。保险金信托主要分三类模式:保险金信托1.0模式,委托人(投保人)投保,并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指定或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以保险金请求权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理赔后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管理运用;保险金信托2.0模式,委托人(投保人)投保,并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以保险金请求权及现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如涉及后续保费,则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缴纳,理赔后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管理运用;保险金信托3.0模式,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以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信托公司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
二、保险金信托业务对接的主要
保险险种
保险金信托业务通过“保险+信托”的结合,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确定性、杠杆性,以及信托的操控性、灵活性等特征,充分利用了两种金融工具和制度的优势,发挥风险保障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和财富传承功能,因此其所对接的保险险种也具有相应的特征。
(一) 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需具备的条件
首先,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给付作为先决条件,根据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求,出险概率更低的意外险等保险产品较不适合作为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保险险种;其次,保险金信托产品需要符合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设立的要求,需要满足信托产品设立金额的门槛限制,其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金额较大,这也限制了部分保额较低的保险险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此外,由于保险金信托大多具备保障未成年及弱势家庭成员目的,也对保险险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当前保险金信托对接的主要保险险种
目前市面上用于对接保险金信托的保险险种主要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终身寿险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其作为保险金信托最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满足了保险金给付这一先决条件,同时有相对较高的保额,可以在时间和金额方面对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提供较为完善的保障,满足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要求。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是人寿保险的一种,因此大额年金险也是保险金信托主要对接的保险险种。
三、对保险金信托业务未来对接
保险险种的设想
(一) 探索扩大对接保险金信托的保险险种范围
由于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给付作为先决条件,一些出险概率更低的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出险时虽然可以达到更高的保障杠杆,但若未出险,则保单终止时将不会有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难以实现保险金信托的信托目的。对此,已有信托公司在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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