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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与实务要点分析

2023-07-14 12:01:3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干货: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与实务要点分析

作者丨高涵悦 高沛星

来源丨用益信托网

图片丨unsplash

保险金信托自诞生以来,就成为一个行业热点,是信托行业转型升级探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业务方向,保险金信托承载保险的保障功能,嫁接信托的资产隔离功效,已逐步发展出可落地的业务模式。

保险金信托概述

一、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同时避免了两种制度的缺陷,实现1+1>2的效果。

1、相对单纯保险的优势

第一,可以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例如未出生的人是无法作为保单受益人的,但信托可以实现。

第二,可以灵活安排受益金给付,克服单一保险模式下不能对财富进行充分管理的弊端,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个性化的财产分配时间和分配方式。

第三,实现保险金风险隔离。保险金若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受到债务和离婚分割等的威胁。而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保险金风险隔离提供了基本前提。

第四,规避道德风险,实现正向激励。现实中巨额保险金容易引发伤害被保险人或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

保险金信托通过引进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有条件地支付给真正的受益人,可有效地避免相应的道德风险。

此外,保险金信托通过引入长期规划和适宜的激励机制,避免受益人对财富的任意挥霍,确保财富的保值增值。

2、相对单纯信托的优势

第一,相比家族信托动辄几千万元的门槛,保险金信托则不同,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往存在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即可,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对高净值人士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第二,保险金信托具有确定杠杆和收益锁定性。保险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保险尤其是终身寿险具有收益锁定性,可锁定至被保险人终身,这些都是单纯信托所不具备的。

二、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的发展

保险金信托在英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发展已较为成熟,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诚人寿作为国内保险金信托业务的首创者,于2014年就联合创新性地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即保险金信托1.0模式,由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并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保单与信托均生效后,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时,保险金直接给付到信托专户,由受托人负责保险金后续管理和分配,降低家族信托门槛,做到财富灵活分配。

之后,市场上又发展出了保险金信托2.0模式,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保险金受益人(由委托人设立一个资金信托,由信托作为投保人进行新单投保并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或在1.0模式下将投保人和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变更为信托公司),为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和管理保险金。

在保险金信托产品1.0模式下,信托专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资金流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金才进入信托专户,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保单现金价值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判例。

因此,在保险金真正进入信托专户之前,财产隔离效果很难达到;同时,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保险金支付账户为家族信托信托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进行保单贷款或对保单设置权利负担、保费欠缴等可能造成信托终止的操作风险。

1.0模式的弊端催生了2.0模式,保险资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信托公司提前实现信托报酬收入,同时可减少1.0模式项下由投保人主导的多项保全变更或保单贷款等操作风险。但是,目前2.0模式难过国内保险公司合规关,只有一家保险公司真正落地。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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