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数据信托”,真解药还是伪乌托邦?
摘要:数据信托和隐私计算或为构建未来负责任数据提供完备的制度与技术能力
在智能科技赋能金融及各行各业的时代浪潮中,当数据已成为重要资产和生产要素,信托这一古老的金融概念却穿越历史,开始影响数据在当今世界的运行方式。
8月29日,“数据资产信托合作计划”在京发布,标志着我国在探索数据信托之路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据《华夏时报》报道,未来数字资产信托合作将联合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国资央企及科创企业开展包括研究合作、技术合作、示范合作三个方向的工作。
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主任钟宏在谈及“数据资产信托”的作用时认为,它是集成法律、技术、政策、资本的制度方案,通过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找到一条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共赢之路。
中航信托首席研究员、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表示,数据资产信托需要不同角色开放合作、共建共享,在一个生态地图里找到各自价值的赋能。
数据信托补足信任与能力
近年来兴起的数据信托(Data Trust)借鉴了金融领域的信托概念,把数据视为资产,由具备专业知识和资源的受托人(fiduciary)来“打理”受益人的数据,并为委托人(在数据领域往往也是受益人)创造相关收益。数据信托就像人们熟悉的医生,律师,理财顾问一样,代表和管理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委托人则无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今年2月,数据信托入选了MIT Technology Review 2023年“十大突破性技术”。对此,电子科技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院院长张小松教授表示,数据信托主要解决了数据资产的授权使用问题,还可以明确数据资产的收益安排,使得数据资产增值部分的利益归属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设计和分配。
信托的立身之本是信任,成功之道是专业的资管能力。同理,数据信托之所以被寄予厚望,也是因其有望解决长期困扰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领域的两大难题——信任缺位与能力缺失。
数据领域的信任缺位问题由来已久,数据使用者和数据主体长期处于对立面——数据使用者大肆收集、使用数据却不具透明性,数据主体也希望只获得服务而不付出数据,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利益共识。
这种窘境本质上是源于数据主体对数据使用的预期和现实之间的不匹配。国内隐私计算代表企业翼方健数CEO罗震就指出,数据利用包含规划、采集、处理、使用与共享等环节,数据使用者是否能做好详尽规划、沟通解释、有效处置等,都可能与数据主体的预期相去甚远。然而,数据主体本身也未必对这些环节拥有足够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因此,数据信托的原点和起点就在于建立信任。这一切入点也和全球数据业界提出的负责任数据(Responsible Data)理念相呼应,其主张以更具责任感的态度来获取和利用数据,核心路径就是让数据使用者尽可能赢得数据主体的信任。
那么,数据信托如何获得数据主体和数据使用者的信任呢?数据信托的受托人是否已经存在,还是要重新创造?实际上,数据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现有的各类商业主体兼任或转型而来,比如网络运营商,各类互联网平台等。
这样的转型看似是要让土豪大地主为贫下中农打工,如同天方夜谭,但实际上却有可能实现,原因就在于法律约束和利益驱动。
法律约束方面,欧洲GDPR、美国CCPA成为海外标杆,我国《数据安全法》已于2023年9月起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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