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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变迁:新旧对比分析

2023-07-15 05:05:52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分类变迁:新旧对比分析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黄再再 蔡斐 黄晓佳

摘要

自2023年6月1日起,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称“信托分类新规”)正式实施。信托分类新规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在既往的信托业务实践中,已经从各个角度对信托进行了分类,例如,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信托与主动管理类(非通道类)信托、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信托等。并且,从金融监管机构之前的监管文件来看,多项文件在特定场景下已经提及了上述信托类型。

既往的信托业务分类在信托新分类中如何定位呢?以下从既往信托分类与信托新分类比较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是按照受益类型对信托所进行的区分。自益信托是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信托。他益信托是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信托。

《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由此来看,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系根据信托设立时受益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信托设立之后,不论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均可以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分类新规指出,要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信托本源。从信托制度的优势来看,他益是信托制度重要的优势之一。通过他益,委托人可以指定其他主体作为受益人,实现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传承等目的。

从信托分类新规来看,仍然保持了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区分方式。

资产服务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称“资管新规”)和信托分类新规的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系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信托公司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即委托人)。因此,在资产管理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即为受益人。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受益权份额)予以转让。

二、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

根据《信托法》第7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在实践中,委托人信托的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不动产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按照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信托可以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

(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的典型形态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

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该征求意见稿按照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将资金信托分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

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信托新分类中,资产管理信托属于三个大类之一。资产管理信托需要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由此来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继续存在,并体现在资产管理信托大类中。

就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而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44号,以下称“144号文”)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7号)的规定,作为保险资金投资标的的信托应当为集合资金信托。由此来看,在信托新分类项下,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信托应当为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按投资性质不同,进一步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混合类信托计划4个业务品种。根据144号文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对应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对应权益类信托计划。

2. 单一资金信托

在信托分类新规中,已经不存在单一资金信托的分类。之前的单一资金信托主要体现为资产服务信托中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答记者问中指出:“《通知》未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主要因为所谓的单一资产管理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具体来看,资产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拟定制式合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募资并签订制式合同,按照产品设计,通过集合运作、组合投资方式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产品期限到期清算。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合投资相关要求。而财富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合法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户服务,并据此约定信托合同条款及信托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符合财富管理信托特征,与资管业务的业务逻辑有明显差异。”由此来看,监管机构认为单一资金信托实质属于专户理财,因此,不纳入资产管理信托之中,而是将其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业务品种之一。

从银行理财产品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监管规定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单一理财产品与集合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此,信托新分类不再设置单一资金信托的,将导致信托的分类与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之间存在差异。

在实践中,就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作为专户理财来看待,还涉及以下问题:

其一,与资产管理信托相比较,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中信托公司的管理责任是否可以减轻?

《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我们认为,监管机构从管理的角度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产管理信托认定为专户理财,但是,在信托公司设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时,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为信托法律关系。因此,信托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信托法》规定的受托责任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责任。

其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是否可以不作为嵌套中的一层来看待?

其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是否可以发放贷款?

从信托分类新规来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系作为资产服务信托的品种之一。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由此来看,如果委托人的资金系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此资金发放贷款。

(二)财产权信托

在信托分类新规中,有两处提及了财产权信托。一是在资产服务信托相关规定中,指出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二是在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相关规定中,指出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由此来看,财产权信托后续将继续存在。从实践情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构建信托作为SPV,并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是常见的业务模式。在此种业务模式下,因已经不存在单一资金信托的类型,以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发放贷款又存在较多的限制,后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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