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破产的背后
新华信托成立于1979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2001年10月,新华信托成为首批5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获准重新登记,取得信托法人机构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
一家老牌信托公司落得如此结局,不禁让人唏嘘。
或许有人会问,信托业不是有信托保障基金吗?为什么不施于援手?不是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经常把信托保障基金挂在嘴边,让客户放心购买吗?
现在不是还有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吗?为什么也不施于援手?
实际上,在2023年2月,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稿中的一大变化就是:不管是"信托业保障基金"还是"流动性互助基金",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两个基金都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当然,回顾新华信托被接管之后的一系列举措,监管部门也是尝试了多种风险处置的办法。可惜,最后还是没有救活。
这几年,信托行业出现了多家产品层面乃至公司层面的重大暴雷事件,在68家信托公司中,遇到风险问题的信托公司可能已经多到一只手都数不过来。曾经格外抢手的信托牌照,为何如今无人问津?
01
为什么信托业保障基金不救新华信托?
2023年2月11日,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这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资管新规后对于信托刚性兑付的问题处置,监管规则和当年已经变化很大,所以需要对原有的文件做一次全面修订和升级。全文看下来,应该说改变是非常大的。
第一个变化是,由一个基金分拆成两个基金。从"老信托业保障基金"变成"新信托业保障基金"+"流动性互助基金"。
从资金来源来看,"流动性互助基金"和原来的"老信托保障基金"比较像,都是认购制的。这次《征求意见稿》同时增加设立了缴纳制"新信托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是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这样,就是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好生"少缴,"差生"多缴,差别对待。对信托公司来说,钱肯定是要多交了,不过好消息是,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少缴。
第二个变化是,既然分成的两个基金,那么原来的基金功能也一分为二。顾名思义,"流动性互助基金"承接"老信托保障基金"的流动性调剂的职责,"新信托保障基金"的功能则主要用于风险处置。但是,和原《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50号文最大的变化在于,不管是"新信托业保障基金"还是"老流动性互助基金",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两个基金都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换言之,就是"救急不救破产",至少监管层面不允许动用基金资金来救助濒临破产、无药可救的信托公司,如果没有其他市场化的"白衣骑士"现身,可能真的就如郭树清主席所言:金融机构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
第三个变化是,《征求意见稿》花了不少笔墨阐述"风险处置",其中意味大家自行体会。尽管"老信托保障基金"也是为风险处置所设,但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清晰地讲述了对于出现清偿风险的信托公司,监管如何处置的思路。能救的还是要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信托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甚至还可以开辟紧急融资渠道,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融资。
第四个变化是,强调了基金资金不得用于刚性兑付。原《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50号文出自于资管新规前,所以这次《征求意见稿》把资管新规的打破刚兑文件精神融入其中,基金资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特别是刚刚过去的2023年,地产爆雷较多,有个别信托公司表现得非常"爷们儿",但是个中滋味,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了纪律。
第五个变化,是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02
为什么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不救新华信托?
从监管的角度,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实际上在制度设计上给信托公司做了四层保护。
第一层保护是净资本管理,主要是限制机构风险;
第二层保护是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保护信托领域的金融消费者;
第三层保护,就是上文所说的信托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这属于行业自救互救范畴;
第四层保护,是动用国家资源,由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介入(目前对外披露的规模已达到640余亿)。
其中,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构统筹管理,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我不再详述,有时间的朋友可见我之前的分析《金融稳定法的12个关键词》。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并不是可以随便动用的。对此,我们看央行的态度。实际上,近年来央行已经多次对外做了明确表态。例如,央行金融稳定局的孙局长去年就表示:严格限定央行资金的使用条件,原则上只应向不存在破产性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不应向资不抵债机构发放再贷款。所以新华信托很明显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
另外,在资金运用方面,大家有时间可以翻一下前不久5月19日央行刚刚对外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金融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职责充分投入相应资源后,仍有缺口的,经批准后,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通俗的说,就是明确了金融风险处置资金使用顺序,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池,是穷尽一切办法后的最终解决方案。
关于资金使用顺序描述,我悄悄说一声,在《金融稳定法(人大审议版)》中已经予以删除(详见《限制出境、删除出资顺序,《金融稳定法(人大审议版)》有哪些重大变化?》),至于为什么,大家自行体会。
制度中这么多层保护,最终都没有抵挡住新华信托破产的脚步。安信信托实现了凤凰涅槃,新时代信托也在悬崖边曙光重现,新华信托的问题在于:窟窿已经大到,没有白衣骑士愿意接盘的地步。
信托,在英文里叫"TRUST",就是"信任、信赖"的意思。如果“TRUST”这道沙痕,在每一次海浪拍打后都淡一点,直到最后了无印记,不再留下痕迹,那怎么让人"信任"呢?
历史上,信托公司经历了六次大整顿,新华信托既不是第一家倒下的机构,也不会是最后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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