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分类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而即将正式出台的《通知》,符合信托业务包含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财富管理的逻辑,有效针对信托公司业务分类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问题,对信托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私募投行业务,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分类,定位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又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对于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了业务内涵,并明确不涉及资金募集,不得开展负债业务,不得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以与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事务管理类贷款业务相区分,并将财富管理业务归为资产服务信托。同时,考虑到慈善信托在英美等国家信托业务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作用,以及推动共同富裕的积极意义,将公益/慈善信托单列一类。
可以说,“新三类”划分是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的一次巨大进步,分类标准和依据相对统一,各类业务的边界更加清晰,这对于构建信托公司收入稳定、边界清晰的业务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构建信托公司收入稳定、边界清晰的业务体系
《通知》出台后,将为信托公司原有存量业务设置5年整改过渡期。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考虑到信托关系的广泛适用性,以及信托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性,要想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信托本源,就需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围绕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主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职能定位,预先设计好边界明确、商业可持续的业务类型,结合分类监管要求批准业务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流程。
●可参照银行业构建信托私募投行业务监管体系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其实遵从了“巴塞尔协议”的思路逻辑,在净资产基础上对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监管层也明确,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以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已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放松监管很可能会引起影子银行业务反弹、宏观杠杆过快增加,但若采取“一刀切”简单压降又可能产生合成谬误,引发紧缩效应。因此,可参照银行业的净资本、集中度管理等模式,消除私募投行业务的影子银行特征,在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补和流动性缓释能力的同时,更好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
考虑到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与银行贷款和资管业务的相似性及差异性,笔者建议:一是,明确为满足融资人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支持的私募投行业务为信托公司的合法业务之一。二是,私募投行业务包含所有向单个或具有统一特征的有限几个融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的非标业务,不论是信托公司发行募集,还是委托人及资金已事先确定,不区分主动管理和事务管理,也不论非标债权还是未上市公司股权。三是,私募投行业务仅限于向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不得向个人发放贷款,与银行零售业务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定位。四是,继续修订完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照银行等贷款机构,按照业务类型提高风险资本计算系数,私募投行业务总体杠杆不高于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并对行业、区域、主体等集中度进行约束。五是,对单个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亦视为私募投行业务,只是风险系数不同。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业务等同于贷款等非标债权业务。而参照私募股权基金模式管理的股权投资为资产管理信托、员工持股计划为资产服务信托,不属于私募投行业务。
●参照证券系统和银行理财细化资产管理信托
“资管新规”主要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完善的管理模式,适度考虑了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并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资产管理信托,全文照搬了“资管新规”中按照投资性质对资管产品的分类,稍显笼统。未来,应进一步考虑信托公司参与资管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差异性,构建更为清晰、利于监管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体系。
因此,笔者建议:
第一,进一步细化资产管理信托的分类,如分类为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分为固定收益、权益(不含未上市公司股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四大类,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可单独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第二,证券投资信托中,固定收益和混合类可以投资非标债权,但仅限于底层为非标债权的信托产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投资于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专项债权、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等其他非标债权资产,以与私募投行业务相隔离。
第三,设置资产管理信托投资非标债权的比例上限。鉴于已有私募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占所有资产管理信托资产余额的比例应明显低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券商和期货私募理财产品35%的水平。
第四,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证券投资信托设置“双25%”投资比例限制。同时,明确银行活期存款、央票、政策性金融债、政府债投资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产品例外。
第五,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对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进行管理,并在发行上市、解禁退出等方面享受与私募投资基金同等待遇。
●资产服务信托限定为金融领域进行前置审批
我们常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但信托丰富的概念内涵及其多变的应用模式是信托行业屡次整顿的内在原因。“新三类”中的资产服务信托仍然面临信托业务专属性和业务模式稳定性等问题。
考虑到服务信托种类繁多,且不少类型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笔者建议:对信托公司现有业务模式进行全面收集整理,除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外,其他业务一律先划入资产服务信托。区分与标准化市场直接相关、底层资产或抵质押物为标准化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关、与金融行为无关等情况,结合委托人情况分析研判是否便于监管、风险可控。对于可设计标准统一、执行有效的监管规则,直接或间接与标准化产品相关,特别是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模式,优先考虑为允许开展的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与标准化产品直接相关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标准化产品的一个环节,主要有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和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后续,监管部门可根据标准化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新的资产服务信托模式。
而底层资产或抵质押物为标准化产品的服务信托,主要有标品质押信托、阳光私募信托等类型。其中,标品质押信托易与私募投行业务交叉,应限于按照“资管新规”杠杆比例要求,将有关资金继续投入标准化产品或账户留存现金。而阳光私募信托是目前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属于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此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托管、存管业务虽然已是银行的优势,但也可允许信托公司参与,提供差异化服务。
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关的服务信托,不仅包含企业市场化重组和企业破产两种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还包含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托服务信托等。而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则需根据信托公司承担角色确定。如只是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则为服务信托;若承担投资管理人角色,或应归为资产管理信托。
至于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涉众性社会资金服务信托,基本与金融无关,多数情况下信托介入反而可能会增加交易摩擦,目前成功落地或正在推进的业务都有特殊的政策或资源背景,很难有正常的市场机会,还会增加监管难度,甚至产生涉众风险,基本上不建议信托公司开展。目前,与金融行为相关且有市场空间的涉众资金服务信托类型,可能就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但这只是信托公司行使了原本应由监管银行行使的审核、监督职责,还面临异地展业、现场核实缺乏分支机构的劣势。
●分账户监管财富管理等特定主体综合化信托
财富管理本质上是向特定委托人提供综合信托服务,通常都含有资产管理功能,不宜简单归为资产服务信托。在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中,如果信托公司承担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加上企业年金的管理、分配与资管产品有所区别,也具有了财富管理性质。广义上,财富管理信托可以是私募投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的集合,但考虑到私募投行业务的特殊性,财富管理业务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应只包含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也不能完全视为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其实也可属于广义财富管理范畴或者与财富管理信托具有较大共性,部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剩余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管理。
借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中由基金会负责慈善赠款投资项目、信托基金负责保值增值、基金会所有资产来自信托基金定期拨付的模式,可考虑对财富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特定委托人综合化信托服务,根据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和特点分账户管理:若履行资产隔离、账户管理、抵质押物锁定等职能,计入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信托项目、资管产品等投资,则分账户按照资产管理信托进行管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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