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财产
问题 2
货币资金纳入家族信托有什么具体要求?
解析
目前市场上所说的家族信托,多数以货币资金为主要信托财产根据《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因此,在实际展业中,如果王太太想成立以资金为信托财产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王太太交付至少1000万元作为设立家族信托的初始信托财产。交付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的,或仅给予王太太较短的交付期限,在此期限内王太太需完成全部初始资金的交付。
如果王太太希望设立定制化的资金类家族信托,也就是条款超出标准化信托合同制式内容、对纳人资产、管理与投资、受益人设置及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个性化的设计,那么初始交付的资金规模还会根据信托目的的可实现性、定制化要求的复杂程度进一步上升。
信托公司在设立家族信托后,通常会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管理。除了由受托人信托公司自主决策来进行资产配置外,还可以设定为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王太太或投资顾问的指令,对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方向多为货币基金、银行理财、集合类信托计划(理财类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
问题 3
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方式与投向是怎样的?可以保证收益吗?
解析
资金进入家族信托专户之后,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进行财产管理:全权委托型管理、咨询型管理和指令型管理。全权委托型管理是委托人全权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咨询型管理是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配置建议,由客户进行决策;指令型管理是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具体指令执行操作。
除保留货币现金或投资于货币基金以保持高度流动性之外,具体投向方面,家族信托还可投资于各类金融与非金融产品,如固定收益类资产(如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混合类资产(分散投资多类资产)、另类资产(如RETTS、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海外资产、保障类资产(包括各类年金险、终身寿险等)。总的来说,投资方向非常广泛。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因此,无论是对于王太太成立的家族信托,还是王太太购买的理财性质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均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保证最低收益回报,而且对信托财产投资标的也不会承担任何兜底义务。
问题4
理财产品是否都可以纳入家族信托?
解析
不一定。
对于王太太而言,如果她希望将理财产品纳入家族信托,通常需要将对该产品的受益权转让给家族信托,这样未来产品本金及收益部分会直接流人信托结构。
虽然家族信托可纳人资产的范围广泛,但信托公司在实际展业中,会对委托人王太太希望纳人的财产进行审核,仅接受信托公司认可的财产。
举例而言,如果王太太之前购买了某些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产品,并希望将其纳入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在审核财产的过程中,通常会判断该类产品风险过高,存在兑付风险,会导致信托财产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通常会拒绝纳入该P2P产品。
此外,如果王太太希望纳人的理财产品,其投资领域与监管对于信托公司的展业调控有冲突,譬如该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面监管对于信托公司在特定时期开展房地产相关业务有限制,这也有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拒绝将相关产品纳人家族信托。
问题5
保单是否可以纳入信托?所谓的1.0、2.0、3.0模式分别指什么?
解析
保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纳人信托结构,以此方式设立的类家族信托结构被称为保险金信托(见图14-3)。
保险金信托1.0模式:比较适合对财产把控欲较高的客户。此模式下,王太太作为信托委托人交付保单设立保险金信托,并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未来保单赔付后,相关资金进人保险金信托结构、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其优势在于,王太太作为投保人,保留了部分保单的相关权利,对于保单的把控度较高。缺点在于,由于保单依然由自然人,即王太太持有。因此王太太自身的风险,诸如生老病死、债务婚变等,依然会影响保单的所有权、现金价值,可能产生不确定性。
如果在成立上述模式的保险金信托的同时,王太太将部分货币资金一并纳入信托结构,那么此时的模式被市场上部分从业机构称为保险金信托1.5模式。另外一些机构则将保险金信托1.5模式定义为客户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譬如投保人是王太太,被保险人是其丈夫王总)的保单纳入保险金信托。@黑风集团@邱春鸣@幸福公社
保险金信托2.0模式:比较适合风险隔离需求较强的客户。此模式下,王太太以保单设立保险金信托,同时将保单的投保人与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其优势在于,此时保单投保人为信托公司,所以保单与原投保人,即王太太自身的生老病死、债务婚变风险形成了隔离,资产保全效果相对会比较好。但是因为王太太把投保人变更成了信托,所以未来希望行使基于投保人的一些权利,就要与信托公司协商。此外,由于此时保单的投保人为信托公司,未来信托公司要代替王太太交纳保费,因此王太太需要在保险金信托设立时,把相当于待交保费总额的货币资金一次性纳人信托。
保险金信托1.0、2.0模式结构如图 14-4所示。
保险金信托3.0模式:此模式下,王太太首先以货币资金设立资金类家族信托,然后直接以家族信托作为投保人购买保单,家族信托同时作为保单受益人,在保单赔付后接受相关赔付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有计划的分配。由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信托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并未受到国内保险机构的广泛认可,所以此模式并未在国内广泛开展。
问题6
股权是否可以纳入家族信托?
解析
将委托人的股权纳入家族信托,是境内家族信托行业发展的前沿。目前展业中,信托公司已经为客户成功落地了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份在家族信托下的结构化设计,2023年在IPO 领域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将股权纳人家族信托对于客户的意义在于:第一,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客户创建具有资产隔离保护功能的股权持有结构,避免未来家族成员的婚姻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第二,将家族企业股权投票权,即决策权,通过家族信托结构进行统筹,避免分散,从而确保能以同一声音一致对外,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第三,通过股票投票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在保证掌舵人能够控制企业的同时,将股利分红在家族各支系、各代际进行合理分配,兼顾到家族成员整体利益;第四,利用专业机构优势,将家族积累的财富进行资产配置投资,有效实现保值增值;第五,利用受托机构(境内主要为持牌信托公司)的严监管性与稳定性,确保信托结构能够长久延续,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充分有效执行。
具体落地方面,如果王太太或者王总希望将家族企业的股权纳人家族信托,将会涉及较为复杂的信托结构设计,有时还涉及王太太家族内部决策机制的梳理,所以此类家族信托对于大部分信托公司属于定制化业务,其结构、设立费、管理年费等都是一事一议的。对于王太太或者王总而言,除了需要交纳信托相关费用之外,由于目前国内需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将股权纳入家族信托结构,所以相关税费,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成本需要另行评估。
不难看出,股权纳人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诸多功能,但想要设计一个完善的股权家族信托结构具有一定难度,不仅对相关机构的专业程度和运营水平有要求,还需要王总和王太太家族对于家族信托理念有深刻认识。因此,建议王总和王太太从相对基础且成熟的工具和结构出发,提升对于传承模式的认识,选择可靠专业的机构,逐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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