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有哪些区别?自益信托与债权转让有什么联系呢?
自益性信托:自益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要求设立的信托。
从理论上说,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信托行为的主体要素。它们彼此独立且存在。自益性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虽然是同一人。但是理论上来说。
两个方面仍然是独立的,不应该混为一谈。在某些信托事务中,自益和他益同时存在,这使得很难区分纯粹的自益信托,或者说纯粹的自益信托。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一定金额的资金进行经营;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利益所设立的信托。而他益信托,则是将信托利益全部委托给第三方。
在此“第三人”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肯定无法享受信托利益。他益信托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作为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如公益信托就是典型的他益信托。也就是父母可以设立一项信托,规定继承人每月可获得的生活费用。
如今,这一点已经不再重要了,一旦遗产税得以实施,国内富有的群体或专业人士就会越来越多地接受信托的概念。
自益信托与债权转让有什么联系呢?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因信托有效成立而享有的权利。从日本、韩国和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于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权利;二是强制实施信托的权利;三是监督受托人和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四是对信托的相关事务表示意见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具有债权性质。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将财产或权利转移给了受托人,这种行为在大陆法系是有物权效力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受益人不可能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只是取得信托收益的债的请求权。而受托人负有依照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这种义务也是债权属性。因此,信托受益权属于债权。
1.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和限制,在信托设计下,由于受益人是纯享受利益之人,不负任何管理之责,因此,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几乎没有限制,只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依各国信托法通例,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并以此身份享受信托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据此,在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受益人。虽然我国其他法律对某些财产或财产权的主体规定了资格方面的要求,并非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某些财产或财产权的持有者或享有者,但本案中的信托财产并不涉及这些限制条件,不影响岩鑫实业和致真公司成为信托受益人的资格。
2.对信托受益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除了上述因信托财产性质而做的限制规定外,我国对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主体资格也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持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据此,自然人无法受让机构受益人转让的受益权,多个自然人无法共同受让一个自然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本案中的信托受益权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致真公司是本信托适格的信托受益权受让主体。
3.本案中的原始信托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一项信托如果没有受益人是不能成立的。在英美法系上,信托必须有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受益人,否则信托不能有效成立。这就是英美信托法的受益人原则,也称为信托受益对象的确定性要求。[6]按照这一原则,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受益对象,或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或确定选择受益对象的标准、方法等,使受托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否则信托无法成立。有鉴于此,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制度时保留了受益人确定的要求。如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根据岩鑫实业和华宝信托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该信托为自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由于委托人本身即为受益人,因而信托利益归属于委托人本身。也就是说,《资金信托合同》的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岩鑫实业为该信托的原始受益人。
4.信托受益权的取得。信托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取得了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如本案中岩鑫实业的受益权取得就属于原始取得。信托受益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信托受益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间,通过信托受益权受让或委托人的重新制定而取得信托受益权的情形。
(1)通过信托受益权受让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如果法律和信托文件无特别规定外,信托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予以转让。信托存续期间,因原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而取得信托受益权,属于信托受益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信托受益权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继受受益人需与原受益人就受益权受让协商一致。我国信托法并没有直接要求受让信托受益权采取书面形式,但要求设立信托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继受受益人一般需向受托人告知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书面形式的文件,很难说明继受受益人已经取得了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其信托文件中都要求受让信托受益权采取书面形式,通过受益权受让文件,约定受让的受益权的内容。
其次,在有偿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继受受益人需向原受益人支付对价。
最后,受益人需将继受取得受益权的事项通知受托人。由于受益人享有的要求受托人向其支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具有债权性质。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受益人岩鑫实业与继受受益人致真公司于信托存续期间,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就受益权受让事项达成了一致。致真公司当然有权取得受让的受益权。
(2)通过委托人的重新指定而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也可以通过委托人的重新指定而取得。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重新制定受益人的权利,则当受益人死亡或者抛弃受益权时,委托人可以重新制定受益人享受受益权;如果委托人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则委托人可于受益人生存期间剥夺其受益权,另易他人享有该信托受益权。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重新指定受益人一般基于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将受益人变更为其他人。
二是基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出现特定情况时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则该特定情况出现时,委托人有权重新指定受益人,被指定的受益人因委托人的重新指定而取得信托受益权。
本案中,岩鑫实业和华宝信托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并未保留岩鑫实业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由于该信托属于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原受益人均为岩鑫实业,致真公司受让取得受益权,理解为委托人和原受益人达成一致同意受益权转让,由委托人将受益人变更为致真公司也未尝不可。
5.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各国信托法并不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但实践中进行受益权转让需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信托受益权属转让人合法所有。该条件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转让人应为信托项下的受益人,非权利人无权转让该受益权。二是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享有的那部分受益权,否则也构成无权处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转让信托受益权不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果信托文件规定禁止受益权转让,或规定只能在特定人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则受益人应遵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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