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什么意思 信托最坏会亏到什么程度
信托是一种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受益人)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独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管理和处分行为,又称受托人。信托法(Legal Transfer Act)是1986年通过的国际上首部信托法令。目前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私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或继承范围。信托财产所固有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个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我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一、广义上的信托
广义上的信托就是狭义上的信托。广义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之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信托财产是不属于私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或继承范围、因此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信托也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和财产转移行为。这种信托财产即作为受托人所有和处理信托关系、并且信托关系成立后成为委托人、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均属于受托人所有。受托人在其受托范围内依法对信托事务负有管理和处分职责并享有相应收益。信托财产权利相分离。在委托人存续期间内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独立于受托人个人、他人、家庭和国家。所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不可分离性。受托人独立于信托当事人而存在。委托人死亡后,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信托财产权均属信托财产本身固有之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信托法将“基于对受益人利益”确定为受人之行为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把“信任”作为对受托人具有法律上利益独立、自主意识和责任与义务的心理状态。可以说是一个完整而独立运作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各个环节中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这一信义原则,并且与之相对应就包括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信用以及在处理不同事务时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所以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受益人)对委托事项作出决定是信任关系建立的基础,包括信义义务。”也就是说当受托人收到或者处理某些事务时要按照自己意志将之交托给别人并受其支配。根据该信托关系产生法律效力这个概念也属于法理范畴而非道德范畴里面存在纠纷与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法律规范所特有的结果,但这种权利
二、信托类型的划分
信托分为财产型信托和非财产型信托。财产型信托包括房屋信托、股权信托等。财产型信托的特征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基本依据,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或处分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在任何时候不得变更受益人。信托财产有固定的金额和期限;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保密性、不可转让性、无破产或无人继承等特点。非财产型信托是指委托人(受益人)仅限于自己财产而将信托财产作为其个人生活财产或家庭财产独立于其本人资产的唯一安排,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关!这类信托是受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收益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财产保障制度。财产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及其家族;信托财产是不可转让、不可转移、单独处分的;具有独立性但因委托人死亡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信托时也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意函(或法律文书);已知为受益人时以本人及其他人名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请求权等情况下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型委托人对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将解除其与受益人之间《国内民事信托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等情况时,其自身或者其继承人或者支付信托受益人相应份额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给受托人并行使权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款项在信托终止后,不能要求受益人返还。非财产型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委托人死亡为目的而成立但可能是善意并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为情形;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而设立集合其所有为目的的信托;但不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进行信托活动的合同订立时或者到期后信托关系不成立不存在而未被撤销、变更信托财产、受益人死亡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信托被撤销或解除”之法律行为;因信托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本身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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