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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金信托1.0无法实现避债
原标题:为什么保险金信托1.0无法实现避债
和大家聊一个关于保险金信托的重要实操问题。
现在市场上有不少做保险金信托,但是还是很老的1.0模式的。保险销售和对接的信托工作人员经常没讲清楚,只是笼统的说保险金信托。
但这里要注意,现实里面也有案例发生过,即便做了保险金信托,结果法院还是强制要求投保人退保, 并将其退保所得现金价值用于偿债。
原因很简单,参考两个法律条款:
保险法》第12条、第18条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如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投保人将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根据《信托法》第2条、第7条规定,委托给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所以在1.0的情况里面,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他委托给信托公司的理当为现金价值(退保后)。所以遇到偿债的情况,那么当然就没有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了。
而在保险金信托2.0里面,委托人是先以资金设立信托,然后将信托公司变更为由委托人作为投保人订立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单的控制力更强。因为投保人是信托公司而不是委托人个人,所以可以避免保单被作为委托然财产被强制执行,从而实现了债务隔离。
之前也有人问,既然2.0更好,为啥还要做1.0呢?很简单,因为2.0需要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做更深度的合作,公司之间会签署相关的协议。而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对接的信托又比较单一,有些信托公司这一块配置人员和经验也不多,所以不是每家都可以做2.0。实际在帮对接保险金信托时,也一定要搞清楚结构。如果属于高薪白领金领,本身不存在公司债务这些潜在风险,那么做1.0,实现传承功能是OK的。而如果不是,尤其自己开公司,重资产经营的老板,强烈建议选2.0保险金信托,而不是1.0。
BY: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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