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树清喊话慈善信托,问世六年仅有千单,仅因为“事多钱少”吗?
11月21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3年金融街论坛上指出,积极发展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业的本源业务,国际上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慈善信托兼有慈善与信托的元素,随着高净值人群财富值的增加,其回馈社会的慈善需求也相应上升。
但是,问世六年的慈善信托却依然发展缓慢。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显示,10月27日,已完成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突破1000单,总规模突破45亿元。
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信托正式开闸。回顾近六年的数据,慈善信托发展势头平平,甚至于2023年出现备案数量增幅回落、规模缩水的情况,整体上似乎进入了平台期。
数据显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共计178单,相对应的慈善信托规模为1.88亿元,这组数据相较于前一年同期增幅回落不少。详细来看,在新备案的慈善信托中,76.97%规模不足100万元,只有3.49%的规模超过1000万。
制图:家为标准研究院
汉正家族办公室信托专家胡仕波对家办标准研究院表示,相较于慈善捐赠,通过慈善信托,更有利于建立委托人的慈善品牌,有利于发展委托人乃至其家族的慈善事业。并且,慈善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通过慈善凝聚家族认同感和归属感,从精神方面促进家族财富的传承。
2023年4月银保监会所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其中将公益/慈善信托单独列为一类,反映出监管部门对慈善信托业务的特别关注。
然而,慈善信托为何普及成效并不明显,为此,家办标准研究院采访行业人士,对慈善信托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
(一)税收法律:走在实践之前的限制
慈善信托的概念于近几年才逐步从海外引入国内,先行于大量实践样本的政策、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在慈善信托实际设立与运营中仍有很多障碍。
首先,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落到实处,给委托人、受托人的吸引力都有限。根据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制图:家为标准研究院
然而,目前只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慈善信托尽管到民政部门备案了,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深圳市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督促中心主任曾亚琳对家办标准研究院表示,慈善信托在慈善法和税法的不衔接,存在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确认、受捐赠主体需为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方能开票以及目前还没有针对慈善信托税法的单独立法等问题。
也就是说,税收优惠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在慈善信托中并不起作用。
制图:家为标准研究院
其次,我国现有的慈善信托法律并不完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之外,其他法律暂缺。例如,有专业人士指出,根据《慈善法》第46条规定,实践中只有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可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委托人自主选择受托人的权利。
并且,慈善信托较慈善捐赠涉及到的利益主体较多,程序更加繁琐。慈善捐赠关系中只有捐赠人与受捐人两方组成,捐赠人只需要签订捐赠合同与完成捐赠财产交付,即可视为捐赠行为完成。而慈善信托依托的是信托法律关系,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以及托管方等。慈善信托从关系认定到设立登记需要的程序与时间,不利于捐赠人的积极捐赠行为。
家办标准研究院认为,当前慈善信托的种类较为有限,多为货币形式,鲜有选择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者。慈善信托资金来源的限制一方面使得税务问题绕不开,另一方面大幅降低慈善信托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二)信托公司:低营收动力弱难以破解
由于慈善信托短期盈利较小,信托公司的前台部门积极性往往不高。其次,税务优惠等政策的缺席对受托人——信托公司无疑带来难题。
在《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23-2023) 》中提到,现阶段慈善信托收费情况及发展规模难以实现自负盈亏,且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产品设计、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有待提升,进而形成了低收费模式竞争的恶性循环。
据中国信托业协所调研的55家机构数据显示,其中33家机构的慈善信托不收费,10家费率不高于0.5%,3家费率在0.5%至1%之间,5家为2000元/单等定额式收费模式。“慈善信托业务不赚钱”已是行业的普遍现象。
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慈善需求的多样化,所涉及业务范围与社会问题愈加复杂,给慈善信托专业人士的财产投资能力、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资源整合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信托公司在慈善业务上的低盈利模式对人才培养显示出力不从心的状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慈善信托的规模化发展。
曾亚琳认为,因慈善信托“事多钱少”,作为两类受托机构之一的信托公司“有力无心”,设立门槛低且收费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缺乏“经济效益激励”导致服务主动性较弱;慈善组织“有心无力”,普遍缺乏作为慈善信托受托机构的服务能力。
制图:家为标准研究院
对此,中建投信托在《慈善信托破局与挑战——如何兼顾企业的营利性与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一文中给出建议,发展慈善信托乃至内涵更广阔的服务信托业务,远期目标在于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和长期化,通过做大规模获取基础管理费收入、通过做长期限获取超额收益分成,不断分担业务开展的固定成本。短期不妨将慈善信托业务部门视为信托公司内部的一个 “非营利组织”,其存在的最大意义不是赚取利润,而是为企业发展赢得正外部性,这时就需要探索建立相应的收益回补机制,以平衡经济利润和社会效益。
(三)委托人:以何慈善又为何信托?
委托人的慈善需求不旺盛,是难以刺激慈善信托业发展、行业规范的另一大原因。慈善信托作为新的慈善服务方式,市场宣传与普及仍不够,出现捐赠者认知不足的问题。
从观念层面来看,慈善信托算是新鲜事物,有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贤达认识和了解有限,接受慈善信托有一个过程。在对慈善信托了解不足的情况下,很多人会产生疑惑“既有慈善捐赠,为何要选择慈善信托?”当慈善信托的宣传与科普不到位时,普及程度也相应下降。慈善信托这一不以盈利、财富管理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业务对于高净值人群的吸引并没有那么直接。
同时,税收优惠的不明确、慈善信托的程序繁琐、信托公司信托项目的有限性都可能使委托人望而却步。
胡仕波认为,如何从长远角度,培养高净值人士的慈善意识,激发其对慈善信托业务的需求是目前首当其冲的问题。
前不久,浙江银保监局在会上提出,需要联合多部门召开慈善信托宣介会,宣传推介慈善信托优势特点。推动公司主动作为,多渠道加大慈善信托宣传普及,进一步提升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但是,仅靠监管部门喊话并不能推动太多。
“通过金融的手段服务慈善事业,是整个公益慈善领域的一大趋势。” 曾亚琳表示,“通过金融工具的帮助,可持续慈善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公益金融的产生并不是为了推动企业家去做慈善。恰恰相反,是想做慈善的企业家发现当前的慈善方法不能达成目的,所以他们才将金融+公益方式纳入考虑范围内,以此期待能实现更大的慈善效益。”
目前已满六岁的慈善信托,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对于如何通过法律、政策和工具方面的完善,促进高净值人群开展慈善事业,曾亚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除了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完善之外,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非货币资产作为慈善信托资产的准入规定对扩大慈善信托和慈善事业有直接促进作用。
另外,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和慈善行业一起来提高慈善信托的公众认知,对高净值人群开展慈善专业教育与宣传亦非常重要。
特别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