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信托通道业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监管早期口径【主要参考信托函〔2017〕29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生效)内容】,事务管理类、通道类、被动管理类信托三者的内涵一致。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而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目前“两项业务”的规模情况,主要以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数据作为参考。据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2季度,信托资产规模情况如下图。整体来看,融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合计规模在总信托资产规模中仍占比较大,达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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