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资金信托管理,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集中度和资产类型
记者 | 马晓甜
5月8日晚间,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截至2023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
“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因此,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办法》,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上述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办法》共5章30条,内容涵盖了资金信托业务定义和管理原则、信托公司的受托职责和经营规则、信托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资金信托相关监管安排等。
其中,对于资金信托业务,《办法》将其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二是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三是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四是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对于投资者保护,《办法》明确,一是坚持合格投资者管理。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推介、销售及受益权转让环节,都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二是坚持私募原则。资金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只能通过营业场所或自有电子渠道销售。三是坚持风险匹配。要求信托公司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
对于资金信托期限,《办法》强调,一是信托公司应当做到每只资金信托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清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二是开放式资金信托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三是封闭式资金信托期限不得低于九十天,且所投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金信托到期日。
在加强对资金信托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一是限制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二是限制非标债权集中度。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三是限制期限错配。要求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信托必须为封闭式,且非标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资金信托到期日。四是限制非标债权资产类型。除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债权。明确资金信托不得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投向限制性行业。
在强化穿透监管方面,《办法》规定,一是向上穿透识别投资者资质。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当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二是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对于资金信托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底层资产。三是不合并计算其他资管产品参与的投资者人数。
此外,对于资金信托事前报告,《办法》将涉及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和普通资金信托区别对待,将涉及不同关联交易的资金信托区别对待,不再要求所有信托产品逐笔事前报告。一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是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是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与资金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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