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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在我国意定监护中的运用探讨

2023-07-16 16:53:57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机制在我国意定监护中的运用探讨

(二)提高监护财产管理专业水平

随着居民财富的增加,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积极和专业投资管理的必要性日益提升。而意定监护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照顾被监护人生活,无论是近亲属监护、朋友监护、还是社区组织监护,大多数监护人对监护财产的管理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信托制度能够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信托公司本身具备专业的财产管理能力,委托人还可通过信托引入投资顾问来管理信托财产。因此,在监护人范围之外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由其负责被监护人财产投资管理,可有效提升监护财产的保值增值效果。

(三)提升财产管理的长期性

监护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当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行终止,届时监护财产应向被监护人或其继承人进行返还,不利于监护财产的长期管理。而信托关系具有稳定性,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发生中断,也不因受托人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情形而终止,更能实现监护财产的长期规划。因此,意定监护设立人做出监护安排的同时,将财产设立信托,该信托不受监护关系终止而中断,可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财产管理方式和利益分配安排持续运行,从而达到更好的长期管理目的和传承效果。

(四)意定监护信托已成为部分国家监护制度的有效补充

在美国,以特定人群监护为目的的特殊需要信托常常被用来代替监护制度,以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身心障碍等特定人群利益的保护。这类信托的受托人可由家庭成员、监护人、律师或者专业受托人担任或共同担任,在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效弥补了监护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新加坡则由政府主导推出了针对特殊需要群体的信托计划(SNSS),由非营利性信托公司——特殊需要信托公司(SNTC)担任受托人。委托人申请设立该信托后,SNTC组织经过专门培训的社工以及医生、律师、金融专家等专业志愿者向受益人提供监护服务,信托受益人还可以定期从信托中获取固定生活费用。日本出台了任意监护制度和财产信托管理制度,以保障老年人身体照顾和财产监护。

三、我国意定监护信托的模式探讨

(一)意定监护+自益信托

设立意定监护安排的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作为委托人将自身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并约定以本人作为信托受益人。意定监护关系生效前,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意定监护关系生效后,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则可独立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如向监护人支付监护费用,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向受益人(也即被监护人、委托人本人)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等,保障了信托财产得到合理处分。当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意定监护关系终止,而信托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运行,保障了财产管理运用的持续性。而当委托人去世时,意定监护关系即刻终止;同时在信托关系中,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也将终止,剩余信托财产将作为被监护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二)意定监护+他益信托

独居父母因子女智障、残疾等原因无法获得照顾的,可在设立意定监护的同时,将自身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他益信托,以自身养老和财产传承为目的,以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不仅能够在自己出现特殊情形时保障自身权益,也为子女权益保障做出长远安排。当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关系生效,委托人得到意定监护人日常监护。信托受托人则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和实际需要支付相应监护费用及其他养老费用,并向子女分配信托利益。而当委托人去世时,虽然意定监护关系终止,但信托依旧存续,将继续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分配信托利益。这样的安排,可以有效防止父母去世后,大笔遗产被子女继承后浪费挥霍,或被子女的监护人不当利用和恶意处分,长远地保障了子女生活支出需要。

(三)共同受托的意定监护信托

由意定监护人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设立意定监护信托,是将监护制度与信托制度更加紧密结合的一种方式。意定监护人和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分工,意定监护人更加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需求和支出需要,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监护相关安排;信托公司则在投资管理和信托架构设计方面具有专业能力,有利于保障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和信托利益合理分配。由于共同受托人对另一方处理信托事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共同受托安排,还可以达到互相监督的作用,防止费用不当支付、显失公允交易发生等情形,有效防止监护权的滥用和信托财产的不当处分,从而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意定监护集合信托

信托制度不仅服务高净值客户,也可以服务广大普通家庭甚至经济困难家庭的监护需求。美国通过集合信托(Pooled trust)为普通家庭提供监护信托服务。该信托由非营利组织担任受托人,由受益人的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法庭设立,每个受益人都有一个单独的子账户并被单独跟踪管理,而信托资金则集中用于投资管理。集合信托由于加入手续便捷、个人账户独立、管理费用低廉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参考美国集合信托模式,可由我国政府部门、养老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的主导成立意定监护集合信托,可由政府和家庭共同出资,制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标准、监察制度安排,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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