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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

2023-07-16 18:14:37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日本信托业的演变与启示

根据日本信托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9月,日本信托的从业机构分为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和不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两类。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公司主要包括:四大信托银行(分别是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信托银行),内外资信托银行,都市银行,地方银行,内外资信托公司等合计73家。同时还有不具有信托受托业务资格的327家信托合同代理店和近1000家信托受益权销售店服务于信托业。

从各类信托从业机构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及市场占比可以看出,日本信托市场集中度较高,目前四大信托银行是日本信托业的主力,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日本信托银行是在《银行法》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兼具吸收社会游资和信托贷款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后,信托银行的资本实力、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显著,产品线更加丰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合适的投资渠道,社会对其信任度更高。此外,四大信托银行资产规模在日本银行业中占比为8%左右,虽然市场份额不是很大,但其同一集团下的诸如东京三菱UFJ银行、瑞穗银行、三井住友银行的资产规模在日本银行业中占比则超过60%,整体呈现强者恒强的态势。

日本信托业务种类丰富多样,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从委托人类别来看, 目前日本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个人信托、公司信托、公益信托三大业务板块。日本信托业务的功能性更加强大,比如专属的家族信托规模仅有0.11万亿,而年金信托规模有3.66万亿元。

▍以混业经营为主,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日本信托业以混业经营为主,日本的信托银行是在《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兼营法》取得监管当局许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从日本信托业的展业状况来看,有效监管是日本信托业蓬勃发展保障,而监管的有效性除得益于比较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外,更得益于监管机构合理的职能定位和明确的分工。

从法律体系来看,日本具有完善的信托监管制度和体系,并能够根据时代变化,及时修订其监管制度,为信托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从最初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到后来的贷款信托法、资产流动化法,再到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再修订。同时,日本又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例如,日本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主轴,通过对“有价证券”给与了定义,将信托受益权、匿名组合出资份额等视为“有价证券”,为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不动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日本现有信托受益权销售店近1000家。

除了具体信托业务法律法规外,日本政府对于信托的会计、税收等信托业务配套制度也都较为明确的安排。例如,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涉及到交易,则不需要缴所得税;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律中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内容,委托人在向受托人转移不动产时,需要进行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解决了信托财产转移公示的问题。总的来看,日本政府在完善信托业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让日本信托财产更加多元,让日本信托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

▍注重发挥信托社会性功能,服务与标品信托规模较大

信托业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发挥的功能也不一样。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日本信托早期也主要发挥金融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直到经济进入发达水平、人口老龄化等新发展阶段,信托的功能重点也由传统信托投融资功能向财富管理服务等社会性功能转变,服务信托成为了日本信托业的主要力量。

03.对中国信托业的启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历经数次整顿曲折前进,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信托行业进入转型关键阶段。尽管在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与日本有着较大差别,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或能为我国信托业的战略转型提供一些启示。

▍明确核心定位健全底层设计

1.明确核心定位。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恰当的市场定位(准银行)、立法工作滞后、监管缺乏力度等问题。当前宏观经济转型升级、监管环境持续趋严,中国信托行业正处在第七次清理整顿期,在出清行业风险的同时,应牢记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两大使命。一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立足于受托人的功能定位,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和使命,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传承需求,固本强基提供高品质受托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健全底层设计。中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主要为“一体三翼”,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看,由于信托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依据存在差异,同时监管职能界定不清和分工不合理,各地监管局实际执行监管政策时的尺度差异较大,也造成了一定监管套利。例如,中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却迟迟缺位,相关细则长达20年尚未出台,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极大束缚了民事信托(包括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甚至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发展。在这些相关配套制度设计方面,日本的制度安排值得借鉴。如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财产转移过程不需要缴所得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在受益权流动性方面,日本新信托法除对一般受益权转让作出规定外,还单独明确了交付受益证券系受益权证券发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信托受益权流转。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订《信托法》,及完善相关配套的底层法规等问题的呼声渐高。尤其是在2023-2023年间,两会上为信托发声的代表数量逐年增加,提案内容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等多个维度切入,反映了国家和民众对于信托行业的关注和期盼。因此, 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信托司法底层设计,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业务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

▍克服转型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

在当前严监管背景下,信托行业受托资产规模持续下降,行业面临很大的转型压力。然而,转型方向的疑惑与能力恐慌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客观上看,自从“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历经多次清理整顿,信托公司还没有过真正意义的转型。在转型压力下,一些信托公司对转型充满着焦虑,这种焦虑投射到现实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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