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的信托,商务管理的信托,商业人寿保险的信托等等。由此发生的信托事项均为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的主要类型(一)养老金信托(pension trust)
养老金信托是指企业为了方便向其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退休金)而设立的信托。美国典型的养老基金是资金积累的共同体,这些资金用来支付某一公司雇员的养老金,且由该雇员所在公司进行管理和投资。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项专项基金,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等特征。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对养老基金的独立与完整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恰恰保障了养老基金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从而可以促进养老基金的稳定。
在美国,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中就规定了强制受托规则(rule of mandatory trusteeship),要求养老金应该设立为信托的形式。这一要求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借助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保证基金资产免于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到1996年底,美国私人养老金信托总价值就已经达到了3万亿美元,而国家和地方养老金计划16万亿美元的总额中,大部分都是以信托形式存在的。
日本也建立起了完善的养老金保障体系,按照其法律规定,建立养老金的企业无权自行运用养老金的资金,必须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进行运用,其中由信托银行受托运用的养老金信托资产约占养老金资产总额的54%。到1997年末,日本养老金信托资产已达 4786495百万日元;而在英国,在1995年末养老基金资产就已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6%,智利1996年养老基金总量也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46%。
养老金信托的基本结构是:雇主和雇员每月按比例分摊缴纳形成养老基金,雇主和雇员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其投资运作以求得保值增值,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及被赡养人是受益人。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制度具有一般私人信托的全部特征,其设计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要求。可以说,商事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为养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产的风险,使雇员的养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并实现增值,并且具有安全保障,这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刺激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的积极效果,从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构内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的形式存在的样养老基金面临的受制于公司破产的风险。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已有733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美元,届时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不过,我国的养老基金目前却存在着严重的保值增值问题,其原因在于:第一,在管理方式上,我国的养老基金目前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治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增加了养老基金运营的风险。第二,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基金漏损严重。对此,学者指出,我国的养老基金应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引入信托制度,运用独立的法人组织来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受托人的职能。
(二)信托型共同基金(Trust-Type Mutual Funds)
共同基金这种投资工具,近年来已广为流行,它既可以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典型做法表现为:多数小额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成大量资金,然后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标的,然后由投资专家依照基金的投资目的选择和管理资产,共同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和规模经济效益。1970年代以后,以共同基金形式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其在美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到1997年5月,美国的共同基金总金额已经高达4万亿,半数以上都是以信托形式存在。
共同基金的两大基本功能在于提供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即以借专业的投资判断为其获取利润并进而规避风险。这是因为,共同基金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 (secondarymarket),即证券、期货市场,此种投资需要长期观察和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共同基金正好能满足此种要求;同时,共同基金的持股者为大量的小额投资者,这可以避免因集中持股带来的风险。[27]
(三)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它是指创始机构(即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除商事信托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功能之外,资产证券化还能够降低信用成本,而特殊目的信托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成立的信托关系。创始机构就居于委托人的地位,与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缔结信托契约将特定金融资产设定信托与受托机构,使特定金融资产转变成为受益权,受托人依据信托的本旨将证明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收益权的共有持分权加以分割发行表彰受益权的受益证券,然后通过证券承销商出卖给投资人。基于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四)不动产投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也是共同基金类型的一种,它是指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二者兼有的共同基金。1960年,美国国会批准了REITs成为一种投资工具,到1997年5月,美国REITs的资产总额已经超过了980亿美元。而根据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REITs)的统计,2003年美国REITs市场价值已超过了2200亿美元。
(五)救济型信托(Remedial Trusts)
这种信托类型用于解决公司法或管理程序中出现的争议。美国《国内税收法案》(《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于1986年进行的修订也旨在便利这类信托。该法第468B条规定了可以成立DSF(Designated Settlement Fund),在实践中得到运用的就是这类信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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