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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回家族信托(revocable trust)的效力

2023-07-17 07:08:1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原标题:可撤回家族信托(revocable trust)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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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有效成立的信托需要有能强制执行信托、取得信托剩余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剩余索取权人是指受益人作为一个群体是剩余索取权人,而非全部受益人均为剩余索取权人,﹝[2]﹞在清偿信托债务和补偿受托人(《信托法》第35条、第37条)之后,至少有一个受益人可以获得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但是,可撤回信托改变了这一规则。

可撤回信托的受益人会面临着三种可能结果:﹝[3]﹞(1)在做出分配结果之前,委托人就撤回信托,此时委托人是剩余索取权人,受益人不是;(2)在撤回信托之前,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收到信托利益,但他们是固定收益索取权人而非剩余索取权人,其地位和公司的债权人相似;(3)委托人在其生前不撤回信托,直至其死后变为不可撤回信托,在此情况下只有委托人的死亡使得受益人成为剩余索取人。在这三种情况下,一开始受益人不确定他们现在或者将来能否成为剩余索取人。此时可撤回信托最好理解为遗赠而不是信托,因为受益人不能确定地成为剩余索取者。

根据传统的英国信托法规则,信托除非约定,信托不可撤回。﹝[4]﹞而在现代法上,委托人可以保留撤回信托的权利变成了一种缺省性规则或者备用性规则(default rule)。根据美国信托法(第三次)重述、美国统一信托法(UTC)以及不采用统一信托法的州成文法,除非信托文件中明确表明信托是不可撤回的,原则上生前信托是可以撤回的。﹝[5]﹞不过在效果上存在一些差异。美国信托法(第二次)重述中,只要委托人自己不行使撤回权,委托人的债权人就不能追索信托财产,而在统一信托法典中却允许委托人的债权人直接执行信托财产。﹝[6]﹞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能让信托继续存在这一点上,显得比较灵活。即,在美国信托法上,如果信托委托人保留撤回权,此时信托并非无效或不是信托。

我国《信托法》似乎更愿意给委托人比较大的权利。相应的,在委托人保留撤回权的信托之中,其债权人也不必然就能取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权利。﹝[7]﹞委托人设立信托,即便自己保留控制权,只要能确保信托财产不回流至自己的责任财产之中,仍然能产生破产隔离功能,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在某些“保留撤回权的信托”中,由于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从受托人处取回财产,因此实质上是由委托人保留着财产的财产权(所有权),委托人的债权人应能追索该信托财产。能见善久教授认为,为了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并无宣布信托无效之必要。若宣布信托的设立无效,则会导致受托人关于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消灭,而这是不恰当的。这里与其宣告信托无效,不如保留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仍然由受托人运用管理;同时使委托人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某些方法追索这些信托财产,这样可能是比较妥当的。﹝[8]﹞作为实现这一点的方法,似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5条让委托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撤回权的方式加以应对。而在自益信托的场合,委托人的债权人不必通过主张信托无效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只需要根据信托法第50条主张代位行使委托人的信托解除权,让债权人能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即可。﹝[9]﹞

对委托人的债权人而言,代位解除信托有时甚至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他可以选择让信托继续存在,而强制执行信托受益权(强制受让信托受益权),借以保留信托的持续运营价值。﹝[10]﹞

对于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的完全的管理处分权的信托,不一定在性质上否定信托的效力,而只需要做技术处理即可,比如可以把信托财产继续视为委托人的财产进行征税,以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规避税收。税务部门有很多低门槛的测试方法去应对受委托人控制和影响的信托。例如,根据美国法税法,如果委托人要保留处理遗产的权利,要缴纳该财产的遗产税,信托本身是有效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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