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案例丨名为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实为借贷之司法认定
在信托实务中,涉及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的信托产品早已屡见不鲜。与之相关的是司法实践中,关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之法律性质的争议亦不罕见,其主要争议在于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究竟属于营业信托,还是属于借贷。从笔者所检索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模式简介
早期信托公司一般采取发放信托贷款、投资附加回购承诺等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融资,但随着监管机构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等文件,信托公司向房地产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四三二”标准,大量房地产信托业务普遍采用了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而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业务在实践中又不断发展出许多模式,常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特定资产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以融资方名下的特定资产(比如房地产、建设工程、股权等)对应的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计划,再募集资金,由公众投资者出资购买信托受益权份额(一般为优先级受益权份额),投资人依据信托合同获得信托收益(现金)分配实现退出(如下图所示)。如曾经轰动一时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即为此种模式。
另一种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模式。此种交易结构的核心在于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安排,即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以发起设立的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信托资金购买资产收益权,在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后融资方支付回购本金与溢价款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信托财产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化为信托资金,投资人获得现金分配实现退出(如下图所示)。该模式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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