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自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

2023-07-17 19:32:2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自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

原标题:自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 来源:大队长金融

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他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委托人,而由于自益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人,信托财产对委托人而言完全不具有独立性,此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例外,得出这种结论的规范依据在我国是《信托法》第15条。﹝[1]﹞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采取这种观点的,﹝[2]﹞例如能见善久教授认为,自益信托当中“委托人可以被评价为具有如同实质的所有人的权利(可以评价此时的分离是不彻底的),应当认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或者扣押委托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委托人的受益权;同时委托人有终止信托及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交付请求权的场合,可以扣押该剩余财产交付请求权。道垣内弘人教授也认为,在自益信托中,信托财产没有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如果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从该财产中取得债权回收将是很难理解的。

笔者以为,应该把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有效存续几个概念进行适当的区分。就自益信托,可以说委托人不能(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功能,因为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强制执行委托人作为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不能一律说信托财产没有独立性,有效成立的信托在其存续期间是具有独立性的。下面结合《信托法》相关条文加以讨论。

第一,根据《信托法》第17条,除非符合该条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没有人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而这四种例外情形显然不包含自益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如果不能代位委托人行使《信托法》第50条规定的信托解除权,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这在自益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体现的更为清晰。更何况信托存续期间至少还能产生独立于受托人的功能。所以说,对于有效成立的自益信托而言,信托财产能产生部分破产隔离功能:未经委托人解除或者委托人之债权人代位解除,信托财产不能被委托人的债权人扣押;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扣押信托财产。

第二,讨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一个前提:信托有效存续。逻辑上,已经终止的信托不存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有观点主张,根据第15条,设立信托后如果发生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情形时,如果是自益信托,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而不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实际上,本条规定的是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导致信托终止的特殊情形,原信托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已非信托财产,自然不存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信托终止,(原)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的证明。

第三,在自益信托场景中,若信托的委托人没有丧失主体资格,且信托依旧存在,即使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认为信托财产就是他/她的,仍有保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意义。受托人仍然可能对受益人负有相关义务,欲取得信托财产,仍需解除信托。

第四,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个信托的部分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的情形,这时信托很难被直接认定为自益信托或者他益信托,而属于混合型。就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若委托人死亡、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此时作为受益人(兼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是“信托受益权”,此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本身并不会成为受益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并不丧失独立性,自不待言。

第五,另根据《信托法》第50条,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原则上可以解除信托。和第一点及第二点的逻辑一样,被解除的信托已经终止,不存在信托财产是否独立的问题。仍然不能据此证明自益信托的财产就没有独立性。

在自益信托的场景下,如果委托人不解除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可根据《信托法》第47条主张扣押受益人之受益权而非直接扣押信托财产,此时信托存续,虽然没有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功能,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依然存在。当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信托的存续若对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代位委托人解除信托,信托因解除而终止之后,信托财产自无所谓独立性可言。但委托人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应符合《合同法》第74条代位权的要件,否则构成对委托人财产处分自由的不当干涉。

第六,委托人根据第50条解除信托的,信托终止(第53条第(六)项),信托财产应被称为“剩余财产”,就剩余财产的归属,应根据第54条的规定加以确定,似乎并不能根据信托法第15条自动成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破产财产,更不能得出结论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不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而根据第54条,除当事人有约定之外,仅仅是第一顺位的剩余财产归属人是(原)受益人,这意味着,剩余财产归属权人是和受益人(=委托人)不同的概念,信托文件完全可以约定委托人解除信托后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

之所以会得出“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之结论,是因为没有就自益信托场景下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作抽象区分,没有区分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的不同法律地位。总之,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仍然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