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赠与税”规定下“保险+信托”模式的选择
下图是另一种模式,即保险金信托模式:
在保险金信托模式中,保险受益人是子女,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子女,再由子女以委托人的身份将保险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
优点就是由子女直接获得保险金,保障了资金的安全。
缺点就是增强了子女对保险金的控制权,无法达到防止子女挥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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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税对模式选择的影响
台湾地区《遗产及赠与税法》的规定,若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则视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赠与受益人,该信托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受益人应依法缴纳赠与税; 若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一致,则受益人无需缴纳赠与税。
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主体的属于自益信托,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不同主体的属于他益信托。根据该法的规定,自益信托无须缴纳赠与税,而他益信托需要缴纳赠与税。
为避免课税问题,大多数人会选择保险金信托模式,其具体的运作方式为: 父母以子女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保险理赔事由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其子女支付保险金;子女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 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
当然,为了实现防止子女挥霍财产的功能,也有人选择在保险合同中对子女保险金的领取进行附条件安排。如果子女领取保险金后不进行信托安排,则取消保险金的领取资格等。(类似电影《西虹市首富》里王多鱼的二爷要求一个月花光十亿资金才能获得遗产)
当然,怎样实现功能最大化和税赋最少化安排,需要父母在签署保险合同及信托合同的前就咨询专业律师,否则可能会造成保险合同及信托合同因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发生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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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实现&风险大小
在台湾地区有赠与税规定的情况下,将保险金信托与保险金债权信托的功能与风险大小进行简单的如下(仅做简单对比,根据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的不同,下表所示结论并不是100%肯定的结论):
专业解读:根据此表,可以看出在进行保险+信托模式选择过程中,既需要结合保险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也要结合税务法律相关规定,还要要兼顾保险+信托的安排中功能的实现。因此,高净值人群在进行模式选择的过程中,决不能随意套用他人的模式选择,应当结合自己的功能需求,同时在保险合同及信托合同中作出相关风险防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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