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嘱信托第一案”看遗嘱信托的属性与功能
一、“遗嘱信托第一案”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1、钦某某等遗嘱纠纷案。静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委托人李某4指定妻子钦某某和李某5、李某6、李某7作为受托人,共同负责管理其财产,进而认定李某4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二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嘱信托生效,由李某5、李某6、李某7继续作为受托人。这是国内第一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遗嘱信托这一崭新的财富传承方式,开创了财富传承领域司法实践的新纪元。该案当时引起广泛关注,号称我国“遗嘱信托第一案”。
早在2001年,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就规定了遗嘱信托的形式要件以及受托人缺位时的补位机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实践中有效成立的遗嘱信托极少,案例并不多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略显不足。在前述李某1、钦某某等遗嘱纠纷案中,静安区法院在判决中阐明,“考虑到本案所涉法律关系较为新颖,缺少先例供当事人参照。为便于当事人保护权利、履行义务,减少纠纷,防止讼累,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就部分民事信托事宜释明如下”。可见,尽管信托法已生效20多年,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的相关法条整体上还不够活跃,整个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激活,对遗嘱信托的属性和功能也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二、遗嘱信托的属性
遗嘱信托之所以与遗嘱继承不同,也与一般的信托不同,根本上是因为遗嘱信托兼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
首先,遗嘱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基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其次,遗嘱信托是死因行为。除遗嘱人在遗嘱中另行明确生效时间或条件外,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第三,遗嘱信托是要式行为。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需符合民法典和信托法关于遗嘱和信托有效性的形式规定,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不是遗嘱信托的适当形式。第四,遗嘱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在遗嘱信托中遗嘱人可灵活确定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投资标的、信托期限等,这就给遗嘱信托留下极大的发挥空间。第五,遗嘱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属性。遗嘱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使得遗嘱信托拥有了其他继承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隔离功能,增加了财产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第六,遗嘱信托具有长期性、持久性。遗嘱人可借助遗嘱信托延伸其意志与持续管理财产,这也使遗嘱信托更符合信托财产长期规划的遗愿。因此,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中伸出的手”。尽管遗嘱人可能身故多年,但这只手依然有其生命力,长期支配着遗嘱信托财产的使用、管理、投资、分配等。
三、遗嘱信托的功能
正是基于遗嘱信托以上六大属性,遗嘱信托有许多传统财富传承制度所不具有的功能,尤其相较于遗嘱继承、遗赠而言,遗嘱信托有诸多应用场景,这可能也是民法典和信托法设置遗嘱信托的原因。
首先,遗嘱信托可避免后位继承的风险。如甲在遗嘱中指定父母继承某套房屋,但要求将来父母立遗嘱指定甲的儿子作为受遗赠人。这样设计的风险在于如甲去世后,其父母不按照甲的要求将房屋给甲的儿子,则甲的愿望便无从实现。通过遗嘱信托,则可在信托条款中规定,父母和儿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但在父母去世时受益权全归属于甲的儿子,从而避免了后位继承的风险。
其次,遗嘱信托可防挥霍、浪费。如果甲把大笔财产一次性交给其儿子,则其儿子容易生活挥霍、不思进取。遗嘱信托则是把遗产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给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风险。
第三,遗嘱信托可进行个性化设计,对受益人进行行为引导。如约定甲的儿子学业优秀或考上双一流大学,则由受托人支付一定的奖励金;或者其成年后注重锻炼,则每跑完一次马拉松可获得相应的运动奖励金;或者在其满30岁时,受托人向其支付四分之一的本金;或者其有吸毒、嫖娼等恶习,则授权受托人在信托利益分配上适当予以惩戒,比如信托利益暂停支付或减半支付等。这些个性化的条款有助于实现甲更细致长远的愿望,有利于受益人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实现更高人生目标。
第四,相对于遗嘱继承,遗嘱信托有强大的资产隔离功能。若甲的儿子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大笔遗产,则在未来负债时可能会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而若甲的儿子只是作为受益人,则只有其定期或不定期获得的信托利益属于其责任财产,至于信托财产则在受托人名下,与其无关,不构成其责任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第五,与遗嘱继承、遗赠只负责财产转移不同,遗嘱信托兼顾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尤其是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时遗嘱信托的造血功能就更加明显。正因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进行专业的组合、分散投资,使得信托财产取得一个稳健的收益,从而使信托财产不断保值增值,进而使遗嘱人能够更加长期持久地支持某项慈善事业或实现对亲人的长久照顾。
第六,遗嘱信托可使遗嘱人的遗愿贯彻得更加彻底和长远。比如甲儿子若不思进取、自甘堕落,则受托人可根据甲遗愿暂停向其支付信托利益,以示惩戒。即使遗嘱人已身故,其遗愿依然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使用、分配中发挥作用。
第七,与遗嘱继承将继承人严格限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同,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原则上没有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遗嘱人可指定任何人为遗嘱信托受益人,并可实现对受益人个性化的、长期的照顾,而不是仅满足于一次性的财产转移。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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