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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们”钟爱的家族信托,搭建起来没那么简单

2023-07-18 18:49:5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马云们”钟爱的家族信托,搭建起来没那么简单

境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早有不少先例,例如2012年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中,就因为家族信托的运用,避免了离婚对企业的运营和股价造成影响。

此外,包括马云、王兴、黄铮等企业创始人们,也已纷纷成立了家族信托。

但还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是极其个性化的服务,创始人们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架构和受托人?本期「富途安逸专家分享」栏目,邀请到了恒泰信托的专家,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本期分享嘉宾:

晏文晟,恒泰信托 私人客户董事

本期分享主题:

- 搭建信托,创始人有哪些选择?

- 创始人搭建信托时要额外注意N个方面

信托已经成了企业创始人的标配,但搭建时往往有许多细节需要我们多加小心,比如在设立信托过程中,创始人必须如实披露自己和家庭的情况才能设立最优的信托结构。

如果在搭建时没有如实披露庭成员中有美国税务身份,搭建的信托可能就不是符合美籍受益人利益的外国委托人信托,那么根据美国税法的相关要求,未来若想要满足美籍受益人的利益,就需要重新设立信托,原本搭建的信托结构必须进行重大重组,工作量可想而知。

接下来,我们从信托类型的选择开始,为大家一一剖析信托搭建时的要点。

搭建信托,创始人有哪些选择?

信托服务是定制化的,不同的人群,适合的信托种类也不同。

选择哪类信托、拟定怎样的架构,都需要前期创始人和各方顾问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的税务身份、设立信托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举例来说,创始人有比较复杂的家庭关系,有不同婚姻下的孩子,并且有孩子具有美国身份,那么就有可能需要设立多个信托,让美籍孩子对应的信托能够满足美国税务的要求。

再比如创始人有意向拿出部分股份,用作员工或者高管的激励,就会建议把这部分信托放到单独的信托中,而不是与家人受益的股份的信托混淆。

此外,根据创始人希望在设立信托后,自己在信托中保留什么权利,或者存在多大的控制权,选择的信托类型也不同。常见的信托类型有:全权信托、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英属维尔京群岛 VISTA信托、开曼群岛STAR信托。

一般来说,我们会推荐创始人选择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以平衡信托保护性和创始人控制权的关系,尤其是基于上市规则可能需要创始人保留一定的权力有效控制上市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在这个信托下,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人士,享有投资权力,负责所有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同时信托可以设立两层控股公司,由创始人直接担任第二层控股公司的董事,负责公司的所有投资、投票及运营管理,确保对所持有的待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除了保留权利上的考虑,我们以信托的可撤销性划分,可以分为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指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后有权力以撤销信托的方式,取回部分信托资产或全部资产。

从信托可撤销性角度,基于税务顾问的建议和资产隔离保护的目的,会优先推荐不可撤销信托,当然也需要基于不同因素做出综合决策。

另外,基于信托受益人税务身份的考虑,也有针对含有高税区受益人信托的特定信托架构。

创始人搭建信托时

要额外注意N个方面

除了信托类型的选择,还有以下多个维度需要创始人额外注意:

▎信托架构的设计

创始人设立信托未必仅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但一旦搭建信托结构时没有考虑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税务身份,搭建的信托反而可能引起负面税务影响。

创始人一定要充分了解并披露自己的税务身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托中介结构能与相关税务及法律顾问,为自己搭建最为合适合规的信托结构。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创始人设立的信托中 ,持有待上市公司股权或已上市公司股权,一般上市招股书都需要披露创始人设立的、用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结构。

因此在设计架构时,从家庭整体财富规划和保密角度考虑,不建议将所有家庭资产,例如金融资产、房产、保单和其他投资性资产,都放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信托中,非上市公司股权部分的资产可以设立另外的家族信托持有,也就无需披露了。

▎信托准据法的选择

创始人设立信托时,需要选择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信托法律作为信托的准据法,虽然常见的信托准据法,无论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耿西、新加坡、香港的信托法律,都是基于英国信托法制订而成,但不同司法管辖区针对信托可以存续的期限,信托设立后设立人可以保留的权力都有所差别。

创始人设立信托持有名下数以亿计的资产时,选择时限更为久远的信托法律才能起到家族资产的世代规划,目前泽西、耿西岛,包括香港的信托法律都是允许信托永远存续的,而新加坡信托法规定的期限为100年,开曼为15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为360年。

并且不同的地区,因为在当地设立信托的传统、法律是否适时调整和行业发展历史的原因,也导致不同地区在信托产业规模、法律资源以及专业人员数量上存在一定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本身作为一个法律架构,所选择的信托准据法下是否有较多的判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

越是判例多,说明历史更为悠久,已有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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