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代销国通信托产品再度展期 销售期间疑未双录、更改投资者风险评级
来源:中科财经
招商银行代销的房地产类融资产品,再次发生逾期兑付
近日,多位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其于2023年3月在招商银行(600036.SH)购买的信托产品“国通信托·诚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诚亿集合信托”),原本应于今年3月兑付,展期两次至10月21日仍未兑付,且两次展期均未与投资人协商。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在展期公告中表示,该信托债务人因房地产低迷等原因,未能履行债务计划。此前,招商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亦多次逾期。
据投资者透露,招商银行在代销诚亿集合信托时,存在未双录及银行客户经理更改投资人风险等级等行为。对此,有律师表示,若投资人发生投资损失,银行或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托两次展期
多位投资者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反映称,原本应在今年3月兑付的诚亿集合信托,已展期两次。资料显示,诚亿集合信托为房地产类融资产品,分为四期,存续规模为10.47亿元,利率比较基准为5.8%-6%,存续期均为12个月。该信托由国通信托发行、招商银行代销。
据投资人程航(化名)提供的信托合同及产品说明书显示,诚亿集合信托标的为应收账款债权,具体为深圳市诚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为各供应商提供的有追索的商业保理服务而持有的供应商对龙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光集团”)实际控制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对应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及与该标的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担保权利等所有从权利。即,诚亿集合信托的底层资产为龙光集团实际控制公司的应收款项及对应的全部权益,该信托的债务人即为龙光集团。
李爽(化名)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其在2023年3月通过招商银行客户经理购买诚亿集合信托第三期,该期信托起购金额为300万元,其余几期信托的起购金额为100-500万元不等。
*诚亿集合信托产品详情,图由投资者提供
程航表示,3月16日原本为诚亿集合信托兑付日,而其收到银行客户经理电话通知,该信托展期一年。令程航不解的是,当时发行方及代销方均未发布展期公告,投资者仅被口头通知。3月21日,国通信托在诚亿集合信托临时信息披露公告中表示,国通信托仅收到债务人支付的部分款项,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目前正在与债务人沟通。
李爽向记者表示,10月19日,其收到客户经理有关诚亿集合信托的展期信息,并表示国通信托将于最近发布展期公告。10月21日,国通信托发布诚亿集合信托临时信息公告,指出受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债务人于2023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延期履行债务计划,从2023年10月起延期24个月。而这次展期,国通信托及招商银行亦未与投资者协商。
展期公告亦对3月的展期作出解释,即诚亿集合信托于2023年3月16日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及时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遂因现金资产不足以分配信托利益而延期,债务人提出延期履行债务计划,期限为12个月,期间分期偿还。截至2023年9月30日,债务人累计向国通信托支付15%信托本金及对应融资成本。截至公告发出,龙光集团共支付2214.43万元。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永茜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信托产品未经与投资人商量即几度展期,并不合规。根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信托机构在3月16日兑付期限届满后,未经与投资人协商便展期,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资管新规》的规定”,江永茜补充道。
《资管新规》第八条指出,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向受托人收取报酬和费用;第三十一条亦规定,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自己所受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此前,招商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亦发生多次逾期。2023年8月,招商银行代销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逾期;2023年11月,招商银行代销的“外贸信托-富荣166号恒大成都天府半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逾期;今年5月31日,安克创新(300866.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6月通过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购买1亿元该行代销的“中航651号信托”理财产品,现该信托计划下待回收本金及投资收益存在逾期风险。
然而,数据显示,招商银行已在缩减代销信托规模。2023年,招商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销售额为4151.41亿元,同比下降11.51%;2023年6月末,招商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销售额为714.91亿元,同比下降68.51%。银行在年报中解释,主要为在“房住不炒”“回归金融本源”“信托业务分类改革”等政策背景下,银行主动调整业务方向所致。
代销过程疑似违规
此外,招商银行在代销诚亿集合信托期间,疑似存在违规行为。
多位投资者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其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购买诚亿集合信托时,全程均在手机上操作,且银行并未进行双录。2017年8月,原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针对银行未双录的行为,多位投资者已向银保监会寄去投诉信,截至目前还未收到回复。
此外,招商银行官网显示,私募产品投资者个人投资风险能力评级为A1-A5,对应私募产品风险等级R1-R5,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仅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诚亿集合信托风险等级为R3。李爽向记者表示,其此前在招商银行天津某支行购买诚亿集合信托时,风险等级显示其并不能购买诚亿集合信托。后客户经理代替其更改工作收入情况等信息,李爽风险等级变更为A4。不过,李爽表示,其购买信托的资金来自于此前存款及父母,而自己并无工作,因此亦无工作收入。
江永茜分析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的规定,卖方机构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即必须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招商银行作为代销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期间,客户经理代替投资者更改收入情况等信息,使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达到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等级,实为代销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可能面临,与信托产品的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江永茜补充道。
不过,投资者允许客户经理帮其更改风险评级,其是否需承担一定责任?对此,江永茜表示,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投资者在此情况下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若投资者至法院起诉银行有关其未双录及更改风险评级等行为,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投资者或将根据实际情况而承担一定责任。
针对招商银行代销期间或涉及违规等问题,记者致函银行,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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