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到底体哪儿? 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的利益吗

2023-07-19 19:49:05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到底体哪儿?

一、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偿债财产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就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主张清偿,也不得申请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受托人自身的债权人只能针对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主张清偿和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偿债资产。

二、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发生上述情形时,受托人的继承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继承,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清偿。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2条的规定,在信托文件没有例外规定时,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继续存在,信托将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受托人继续管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发生上述情形信托应当终止的,则应当依法去对信托进行清算,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归属人,但无论何种情况下,信托财产都不得纳人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

三、债权债务抵销的禁止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合同法上的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信托情形。信托财产上产生的债权不能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所负的债务相抵销;一个信托的信托财产上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另一个信托财产上所负的债务抵销。

四、信托财产的分别管理

我国《信托法》第29条规定:“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从实际操作上确保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独立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种受益权不是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的,而是针对受托人来行使的,受益人本身也不占有、管理、控制信托财产,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对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具有独立性。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清偿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属于受益人固有财产的是信托受益权,而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但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当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从信托财产获得信托利益之后,这些利益就变成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不再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同时它也独立于信托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对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享有请求权和追及权。

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仅意味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还意味着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即: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和处理其他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于信托财产;非因受托人过错导致的信托财产对第三人债务以及信托财产损失,也由信托财产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受托人须按信托文件的规定,谨慎、尽职地管理信托财产。除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合理取得信托报酬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否则,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于信托财产。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已所受到的损失,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法或信托文件的规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须以固有财产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这些规定意味着,信托财产仅承担受托人依法尽职管理前提下产生的信托财产上的损失。

作者:新 财 道

来源:新 财 道 财 富 管 理

征稿启事:为了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好用益研究这个平台,促进业内外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专业权威的信息服务,我们特长期面向社会诚征信托及相关领域的各类原创文章和报告,欢迎业内外的机构或个人来稿。

我们的专业源于您的关注和需求!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