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信托>正文

监管层指出2023年信托行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信托公司的主要类型

2023-07-20 01:19:20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监管层指出2023年信托行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金融315,我们帮你维权】近来,ETC纠纷、信用卡盗刷、银行征信、保险理赔难等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者,投诉多石沉大海、维权更举步维艰,新浪金融曝光台将履行媒体监督职责,帮助消费者解决金融纠纷。【黑猫投诉】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行业监管要点如下

关于信托业全面风险排查

12月初,我会部署开展了信托业新一轮全面风险排查工作,这是年内开展的第三轮信托业全面风险排查,黄洪同志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会后银保监会信托部也印发了排查通知。按照工作安排,目前各银保监局和信托公司应该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排查。借今天的机会,就全面风险排查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全面彻底排查。

各银保监局要坚决克服“父爱主义”和“护犊子”心理,敢于对信托公司风险状况“揭盖子”,并对风险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此为基础完善信托公司风险防控或处置预案。

各银保监局要从机构、业务、人员三个维度实现对信托公司问题和风险的全面覆盖,确保不留死角和模糊地带:机构层面要系统梳理信托公司自身问题和风险状况,以及非金融子公司风险隐患;业务层面要逐笔排查信托公司存续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人员层面要全面摸底信托公司员工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案件风险,尤其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信托公司要主动、真实揭示自身风险,不得抱有侥幸或抗拒心理。

我们印发的通知都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此我们说话算话,不会搞秋后算账,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这次排查的机会,争取主动,实现风险大起底,工作大促进。

二是准确把握排查重点。

我们印发的排查通知中明确了此次排查的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所列重点排查。

主动管理类信托方面,要按照穿透原则准确评估非标资金池风险;审慎评估融资类信托信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顺应经济周期,不搞逆经济周期的无序大幅扩张;紧盯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交叉风险传染。

事务管理类信托方面,重点关注金融同业通道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合同文本的规范性问题;严防资产证券化业务未实现破产隔离和风险转移的问题。

固有业务方面,排查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状况;核查信托公司以承诺函、流动性支持函等抽屉协议方式形成的隐性担保;做实信托公司拨备计提和资本水平。

公司治理方面,全面梳理信托公司股权关系,甄别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排查违规关联交易;严防非金融子公司经营风险向上传染。

风险防控和处置方面,开展表内外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准确测算流动性缺口并做好应对准备;推动信托公司真实处置化解风险,开展表内外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推动股东提高救助意愿和能力。

三是提高排查能力。

各银保监局要总结已有经验,优化排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排查工作质效。

要善用数据手段,利用EAST系统精准锁定疑点信托项目,借助信托登记系统校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要善用会计手段,紧盯信托公司固有账户科目及信托账户的大额资金异动,查找风险项目接盘、违规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线索。

要善用审计手段,确保信托公司内审部门全程参与风险排查,必要时引入外部审计机构配合风险排查工作。

要善用监管手段,对于不配合排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信托公司资本监管

今年银保监会信托部起草了《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以替代原有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净资本办法》)。目前《资本办法》已经初步起草完成,下一步还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本办法》的核心理念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推行信托公司资本监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发挥资本的指挥棒作用,从内生机制上约束信托公司开展监管套利及影子银行业务,防范信托公司业务规模无序扩张。

整体来看,相较于《净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对风险资本的调节面更加广泛,计量标准更加严格,结构性、导向性更加明确,对信托公司资本要求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全行业资本充足水平预计有所下降。同时,《资本办法》对资金信托设置了较高的风险系数,降低了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风险系数,以鼓励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本源发展。

此次《资本办法》较现行《净资本办法》进行了较多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资本并表管理框架。将所有信托公司实际控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视野,要求信托公司同时满足法人和并表口径的资本覆盖率要求。

二是完善资本监管指标体系。将资本监管指标体系拓展为净资本覆盖率、核心资本覆盖率、资本覆盖率三档。三档监管指标各有侧重,以求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资本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是拓宽信托公司资本补充渠道。

四是重新划分信托业务种类。将信托业务重新划分为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类,并对不同信托业务的操作风险系数进行差异化处理。

五是优化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将固有业务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计量;鉴于信托业务主要面临操作风险,对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设置了差异化的操作风险系数。

六是完善第二、三支柱要求。在强化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补齐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在此,请各银保监局、各信托公司指导、加强信托公司资本监管与管理,优化资产布局结构,加强人员、技术储备。各信托公司董事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资本管理从战略层面纳入公司重点工作。

关于融资类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通道业务乱象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通道业务规模压降明显。但同时,融资类信托业务又按下葫芦浮起瓢,出现快速增长,个别信托公司甚至逆经济周期激进猛烈扩张,潜藏风险让人忧虑。融资类业务以主动管理类信托贷款为主要表现形式。

截至2023年10月末,融资类信托资产余额5.35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余额24.46%;同比增加1.11万亿元,同比增长26.11%。前三季度融资类信托实现收入266.65亿元,占全部信托业务收入的48.36%。

当前融资类信托快速增长潜藏的风险隐患需要引起高度警惕。信托公司现行的融资类业务模式混淆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界限;异化了信托计划,产生了“刚性兑付”;扰乱了市场氛围,形成了“声誉风险悖论”,使投资者教育走向了相反,最终扰乱了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稳定。当前融资类业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

一是信托资产的次优性。信托资产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或不能投放的领域,或者是不满足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传统渠道融资标准的市场主体,或者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金融监管或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的领域。

二是风控管理的粗放性。信托公司风控能力普遍相对较弱,从历次整治市场乱象排查情况看,信托公司尽职调查不严格、信托资金被挪用、信托资金运用后续管理不及时或流于形式等风控管理不到位问题比较广泛,一旦出现风险极有可能承担赔付责任,这也是刚性兑付迟迟难以打破的重要原因。

三是抗风险能力的薄弱性。信托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本就薄弱,即使从信托公司已上报的数据看,全行业资本水平、计提的资本减值准备、确认的预计负债的总和也远远难以覆盖已经暴露的风险项目。若信托风险项目出现集中兑付压力,以目前的风险抵补能力部分信托公司必然陷入危机。

上述三个层次的风险是层层递进的关系,都是信托业的顽症痼疾,其核心在于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速不匹配。下一步,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强化融资类信托业务风险防范。

一是要区别主动管理能力和主动管理业务。监管部门一直提倡的是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现在很多信托公司在主动管理能力未提高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主动管理业务,这是对转型发展方向的误解。

二是要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要不断完善前中后台分工合理、有效制衡的管理体系,督促中后台管理部门认真履职,严禁为拓展业务倒逼风控部门放松风控标准;要加强对前台营销业务团队的管控,前台业务团队是信托公司的一部分,不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更不是个体户。

三是合理控制并逐步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目前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发展不完全符合监管导向,且风险比较突出,对此必须坚决采取控制和压降措施。短期内,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特别是近年增长较快的信托公司要主动控制融资类信托业务增速,同时为防止信托公司变相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要将附加回购、回购选择权或其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以非标债权融资为目的的资产收(受)益权投资、变相开展非标债权融资的财产权信托一并纳入管控范畴。长期看,要逐步压缩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发展财富管理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相关工作要从现在就要开始抓起。

关于资金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金信托产品应实行净值化管理。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对于信托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信托公司改进受托管理。净值化管理要求信托公司保持信托产品独立性,加强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和揭示,有利于督促信托公司更好履行受托责任,防范因风险管理不当导致信托业务风险向信托公司表内转移。

二是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净值化管理能够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信托运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实际价值,为其处分所持信托受益权、评价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水平、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提供必要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是为监管部门促进资金信托回归本源提供抓手。监管部门可以以加强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为切入点,完善覆盖资金信托管理全流程的监管规则,防范信托公司隐匿风险,防范信托业务异化为影子银行,促进信托公司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回归信托本源。

对于资金信托净值化管理,监管部门及信托公司要克服三个误区。

一是将净值化管理作为会计规则不明确的问题。信托业净值化管理难落实的症结首要在于信托业务偏离受托本源,信托产品无法成为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而非会计规则不明确。

二是以净值作为变现价值。将信托单位净值等同于开放式产品申购赎回价格或受益权转让价值。

三是将净值化管理责任集中在估值环节。净值计量需要会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独立完成,但也需要其他部门提供足够的管理信息并积极配合。

明年我们将着手启动资金信托产品净值化管理相关工作,各银保监局及信托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维护信托产品的独立性。信托公司要将信托产品作为自负盈亏的法律实体和独立透明的会计主体,对每笔资金信托产品单独设立、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包括单独终止。

二是严格会计准则核算。信托公司要在信托产品层面执行会计准则,形成资金信托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资管新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对资金信托产品估值的原则和方法不做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结合实际自主选择。

三是正确认识和使用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公司要引导投资者认识到,资金信托的净资产以及信托单位净值是对资金信托财产过往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的会计核算结果,不等同于资金信托财产及信托单位的未来可变现价值,不能直接作为申购赎回价格或受益权转让价格,以免引发纠纷。

四是建立完善的净值管理体系。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包括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信息系统等在内的资金信托净值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信托估值人员具备计量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能力、资源和独立性,能够充分、准确、及时地获取所需的资金信托管理信息。

关于金融科技在信托业的应用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金融科技方面发展比较迅速。不少信托公司主动适应发展趋势,积极思考金融科技系统的基础架构、业务应用及流程管控,不断加大IT投入,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传统信托业务和管理进行了一定改造,取得了一定成果,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总体来看,信托业的金融科技应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

一是应用场景单一。部分探索较多的信托公司,目前也只是前瞻布局阶段,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领域,特别是小额融资业务。对于其他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