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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之下如何有效搭建境外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缺点有哪些

2023-07-20 11:31:5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红筹架构之下如何有效搭建境外家族信托?

文章参考来源:SUN | FamilyOffice

离岸信托由于其地处离岸的天然灵活性优势、税收方面的筹划功能、可高效地进行家族传承安排以及个人债务风险隔离等效果,被境内外高净值家族广泛采用,作为家族传承及资产管理的核心工具之一。

从2018年开始,先后在小米集团、美团点评、融创中国、周黑鸭、龙湖地产、达利食品等众多知名境外上市公司的带动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家考虑在上市架构中加入离岸信托,以实现公司股东家族传承、税务安排、债务风险隔离等目的。

境内企业在筹划境外上市前,通常会按下图所示为公司搭建红筹架构。当然,下图只是一个典型且基础的红筹架构的模型,在现实中公司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红筹架构进行调整。

如上图所示,搭建红筹架构同时,创始人通常会将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注入信托,即信托下的控股公司,通过BVI-2,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股份。创始人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也是信托的受益人之一,同时通过保护人和投资权力持有人等角色权力体现控制权,以满足上市对控制权的要求。

将BVI-1保留在上市架构中,间接持有少量拟上市公司股份,不但避免了创始人办理外汇37号文的注销登记,同时保留了资金调回国内的通道。

一、是否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在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信托路径下,境内投资人在海外设立信托,由信托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尽管37号文认可以信托方式取得境外公司的权益,但实操中,外汇管理机关和银行为信托架构办理37号文登记鲜有成功案例。因此,与设立单层BVI公司架构并将该BVI公司股权作为信托财产注入信托相比,在境外设立双层BVI公司结构,以及先完成外汇37号文登记,再设立信托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37号文登记只登记至境外第一层架构(即第一层BVI公司),之后的变更事项无需登记,因此,在双层BVI架构中间搭建信托架构不会影响37号文的登记效力,且通过37号文登记有合法的资金流入通道,解决了跨境汇款的问题。

二、家族信托应该在上市前还是上市后搭建?

从怎何时将家族信托连接到红筹架构中(即:将境外公司股权注入到家族信托中),也应当是高净值客户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信托资产的税收筹划以及对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判断。

1. 税收筹划

(1)对于中国境内税务居民,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将境外公司股权转入私人家族信托时,应当按资产转让所得(公允转让价格–投资成本)征收个人所得税(20%)/企业所得税(10%);

(2)对于香港企业及港股上市主体,根据香港《2023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将将境外公司股权转入私人家族信托时,应按被转让香港公司股份市场价值或转让价格(孰高者)对转让双方各征收0.13%印花税。

因此,在上市前资产价值低时将拟上市公司股权注入信托,可达到更好的税筹效果;同时,为避免触发国税局7号文公告的间接转让税,在拟上市架构通过香港公司与中国境内企业连接前也会是信托进入上市架构的合理时点。

2. 对拟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控制权连续性问题向来是联交所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拟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应维持不变。出于信息披露、税务风险等考虑,选择在上市前完成信托架构的搭建,则搭建过程中可以通过信托角色安排、持股公司董事安排等保证公司控制权的连续性。

三、家族信托的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公司架构中家族信托的披露,就联交所而言并未进行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信托信息披露的口径和表述方式较为灵活,在满足联交所惯常的披露原则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保荐机构和公司律师进行沟通协商。上市前后信托信息的披露口径和方式有所区别:

1. 上市前搭建信托架构

上市前已搭建信托架构的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信托的基本信息并对控股股东与信托的控制权关系进行说明。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托信息比较简略,通常应在股权架构附注段披露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通常以“控股股东及其家族成员”进行概括),而信托的名称、设立地、受托人、保护人等均存在未进行披露的情况。出于认定公司控股股东的需要,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和离岸信托之间的控制权关系进行说明。控制权的说明可繁可简,既可以在公司重组字段详细介绍控股股东在信托及各持股公司的权力情况,也可以仅作结论性表述。

2. 上市后搭建信托架构

上市后搭建信托架构的公司,应分别对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和信托情况进行说明或披露。由于信托搭建需要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至信托项下的持股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形式上的变动,因此相关股东应填报披露权益通知送交联交所,并且可能涉及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搭建信托架构应与联交所进行沟通,并视情况向联交所提供信托相关资料。架构搭建完成后,公司应在年度报中的董事会报告部分就信托的基本情况向公众披露,通常应包括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情况,但具体披露口径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综上,为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税收筹划、保持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以及整合资产,避免意外时的资产冻结,免受债权人申索等目的,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的高净值家庭,通常会考虑将大部分的资产注入信托。并且通过上述分析,选在上市前搭建信托,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稳定公司控制权甚至避免公众过多关注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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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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