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5〕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全文 信托投资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全文】银监发〔2005〕1号
修订依据:银保监发〔2023〕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提高信托业的透明度,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将逐步进行,首批信息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附后)从2005年开始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信息披露。请各有关银监局督促首批披露的公司按时、按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报送。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必须从2005年起按《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银监会或直接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且最迟应于2008年披露其2007年度的信息,具体工作进度,由当地银监局确定。二、信托投资公司在编制2004年度报告及摘要时,对信托财产的比较式会计报表暂时使用《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和《信托业务利润表》,待财政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正式颁布后,从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开始,改用《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和《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三、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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