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托需要监管创新与监管呵护 信托公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交集明显具有天然的匹配性
问题是,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支付、P2P、股权众筹等新兴金融业态一样,除了既有的信托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开展信托业务外,一些拥有互联网技术和客户资源优势的互联网企业也在积极筹划“进军”或“试水”这一新兴业务领域。《指导意见》对互联网企业创新开展信托业务并无正面回应,是否需要对该类企业实施“牌照管理”,是否对其适用相关监管规定,如何正确区分互联网信托与P2P、股权众筹等,目前的政策指引都不够明确。
未来可打造全国集中交易平台
建立互联网信托平台是信托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基本条件。无论是自建平台,还是借助第三方平台,均有助于解决信托产品开发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称问题,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和吸引力。这些年来,囿于信托产品线下交易和区域经营的局限性,信托受益权转让一直未能形成规模化的全国交易市场。信托公司整体上过分关注于高端客户,信托产品投资门槛高,缺乏应有的流动性,这些制约了信托观念的传播和信托业的发展。一旦投资者在信托存续期内遭遇突发性资金需求,很难及时把信托受益权转让出去获得变现。
互联网信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信托产品流动难的问题。不同互联网信托平台的建立,客观上为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流动提供了集中交易的发现机会。以中融金服为例,其作为中融信托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主打两类拳头产品,其一是金融产品增信项目,其二是融粤系列理财计划。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基本在8%以上,不但投资门槛较低,起投金额大多控制在5000元,而且投资期限较短,大多控制在170-255天之间。
另外,平安信托、中信信托等推出的互联网信托产品也纷纷降低投资门槛,吸引公众投资,有的信托产品甚至降至1元起投。如此一来,通过小额化、分散化的信托投资,更有利于实现不同信托产品的推广和流动,进一步丰富贷款信托、消费信托等具体信托产品类型,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
当然,互联网企业和信托公司所建立的互联网信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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