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主要有什么 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有哪些种类的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的优势是什么
1、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
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
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E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除《信托法)规定的情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4、投资范围广泛,运用方式灵活。信托投资范围广泛,是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方式多样,既可以以贷款、投资、出租、出售及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组合投资,同时还可以视市场行情的变化,在委托人(受益人)授权、同意等情况下,及时在三大市场之间灵活调整,使其在规避单个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又能分享多个市场的获利柳会。
5、托管形式多样。信托财产可以以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资金债权等多种形式进委托。
6、交易结构的灵活性。信托产品可以利用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结构设计,合理捆绑、分担受益人和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
7、投资项目风险可控。信托公司采用多种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结构化设计、信托直接持股(控股)等。
8、适度的保密性。由于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对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效地解决了委托人为了商业保密和其它因素不愿公开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身份的难题。
9、合理避税。目前国家税务机构还未规定信托公司代扣代缴受益人信托收益的义务,因此对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受益还无需进行代扣代缴。
三、什么是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一种对社会成员有约束作用的内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行为规则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内化于人们的意识并贯彻于日常活动的,而且一旦形成后就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是一种长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为规则。在它的约束下,人们可以自发地执行和维护内在制度的要求。
信托责任包括专业责任和道德责任。专业责任是指受托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道德责任是指受托人在信托过程中不仅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更应承担道德责任。
信托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由严格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支撑。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的受托人管理制度来建立的,因为受托人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托资产载体是没法通过自由意志或行为建立相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则是信托责任,因为受托资产载体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受托人提出约束规则或行为准则。通过信托责任,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不仅调整受托人与受托资产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且调整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资产转移人及其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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