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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系列:国外信托和国内家族信托的九点不同(收藏级) 保险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是什么意思啊

2023-07-20 18:40:42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系列:国外信托和国内家族信托的九点不同(收藏级)

一、对信托的定义不同在国外,对于信托没有标准严格的定义,被广泛用的是1878年英国的一个版本,原文如下:

“A trust is an equitable obligation, binding a person (who is called a trustee) to deal with property(called trust property) owned by him as a separate fund, distinct from his own private property, for the benefit of persons(called the beneficiaries), of whom he may be one, and any one of whom may enforce the obligation.”——by SirArthur Underhill

翻译:“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信托设立人将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权通过信托契约转移给受托人,同时将受益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受益人的过程,其中还会加入保护人来遵循信托设立人的意愿,并且监督受托人去执行信托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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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国外信托的定义有很多种版本,但是信托包含的基本要素几乎是相同的,总结起来就是信托要满足“三个确定性”,要实现“两权分离”:

1、信托设立的“三个确定性”

(1)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确定的(certainty of intention),即委托人要有真实的意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体现在信托合同里的约定,一般来说,委托人对信托保留的权利越少,越能证明他是有真实意愿来设立信托的,如果委托人设立了信托之后还要对受托人“指手画脚”保留了很多权利,那么在遇到相关风险,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的时候,有可能被认为其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不确定的,信托可能被判无效。

(2)信托资产是确定的(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即委托人要将自己名下的哪些资产转移到信托,这个要十分明确。比如沈殿霞家族信托案例中,沈殿霞生前就立下遗嘱,将分布在香港、加拿大等地的不动产,以及各个银行内的资产、基金和珠宝等动产(合计价值约6000万港币),转入家族信托,因此她要转入家族信托的资产是非常明确的。

(3)信托受益人是确定的(certainty of objects),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是为了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的,因此受益人有哪些人必须是确定的,在国外,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任何人(在国内,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的直系亲属)。

2、信托资产的“两权分离”

信托实现所有功能的核心在于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是分离的,法律所有权由受托人拥有,受益所有权由受益人所有,就好像是委托人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所有权给到受托人,受益权给到受益人。

委托人要实现信托财产的两权分离是有前提的,委托人必须要有设立信托的能力(settlor‘s capacity),这个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委托人必须是18岁以上心智健全,且没有破产的人;

(2)委托人必须有能力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合法转让给受托人,委托人转移不同的资产到信托,其流程和要求是不同的。

在国内,《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如下: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与国外信托定义最大的不同是《信托法》里讲的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转移”,这就将信托的“两权分离”这个问题模糊了,有没有真正实现信托财产的“两权分离”这个是不确定的,这也是之前有些人会担心国内的家族信托不能实现隔离保护功能的原因。

《信托法》之所以用“委托”而不是“转移”,是因为国内的《物权法》讲的“一物一权”,而信托制度是基于英国的“衡平法”,其承认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可以分离,是“一物二权”,因此《信托法》就暂时用“委托”一词来将“两权分离”这个问题模糊了。而信托的隔离保护功能就需要在后续的司法判定中得到体现。

二、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同

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的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以美国为例,人们可以因为任何需求或者目的而设立一个信托。比如“婚姻信托”,甲和乙是夫妻,甲得知自己得癌症了,可能不久将离世,他名下有很多房产和金融资产,因此他设立了一个信托,指定妻子乙为受益人,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妻子继承遗产的时候缴纳高昂的遗产税(税收筹划);二是避免妻子和其他家属在其去世的时候因财产继承而发生家庭纠纷(财富传承);三是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债权人要债(风险隔离)。

“挥霍者信托”:将大额保单装入信托,防止保单赔付的时候受益人(一般是子女)突然拿到大笔资金而挥霍。

“特殊目的信托”,比如委托人有残疾的子女,担心自己去世之后子女无人照顾,因此生前为子女设立一个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固定时间固定金额支付给抚养自己子女的机构,保证子女长期有资金来源和有人照顾。

还有许多因不同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总之,只要委托人有需求、目的以及合法财产,就可以设立相应的信托来满足,并且在国外设立信托没有1000万的设立门槛,所以信托可以应用到许多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真正成为众多家庭的财富规划工具。

在国内,因为设立家族信托的门槛很高(1000万起),因此家族信托主要还是服务于一些高净值人士及其家族,而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定制投资方案,或者是为了能够获得信托公司或者银行的一些稀缺的可投资资产或者专属理财产品。而家族信托真正的功能“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反而成了定制投资方案的“增值服务”或者附加品。

近两年,慢慢也有许多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开始意识到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的重要性,开始对家族信托本源的功能重视起来。总体来说,国内家族信托的应用范围还比较单一和局限。

图片来源:2023 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委托人保留的权利不同

很多人觉得海外信托很完美,能保护客户隐私,能做税收筹划,还能实现很强的保护功能,不论犯了什么事,钱只要进了海外信托就安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在许多国家,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时候保留权利会直接导致信托成为“虚假信托”。

相比之下,开曼的信托制度允许委托人保留的权利相对比较多,比如,委托人可以修改信托合同;可以决定怎么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或者本金;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成为受益人;委托人还可以指示受托人购买或者卖出哪些信托资产等等,委托人保留这些权利不会导致信托无效,但是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

在国内,信托法允许委托人保留的权利比较多,实际上能够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只有六种:

“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 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委托人一般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方面保留和比较大的权利,一般是采取逐笔投资确认的方式,家族信托投资的每一笔资金信托公司都需要拿到委托人的确认函。另外,在家族信托的撤销、受益人的变更、家族信托财产的分配等方面也同样保留了很多权利。因此从保留权利这个角度看,国内的家族信托是明显偏向于委托人的。

四、受托人不同

在国外,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任何机构或者人,实践中担任受托人比较多的有持牌的信托公司,也有非金融的机构,还有包括律师等比较受信任的人。

在国内,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只有信托公司,也就是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作为收费的业务来进行,其他的自然人或者机构可以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但不能将信托作为一种收费的业务来进行。慈善信托可以由信托公司或者是慈善机构作为受托人。

五、受托人的职能不同

在国外,信托一般都只是服务信托,不负责投资管理,比如,如果你以1000万在海外设立一个信托,那么受托人只负责信托日常的管理,比如分配、记账与受益人的沟通等,如果要将这1000万投资出去保值增值,那么需要受托人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来做。

在国内,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本身就是资产管理机构,并且现在大部分信托公司发展家族信托业务主要的利润来源还是家族信托的资金最终可以配置到信托公司自己管理的产品,从而实现家族信托规模和总资产管理规模的“双丰收”以及信托产品的管理费收入。因此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一般是“一站式服务”,既有服务性功能,又能做投资管理保值增值。

当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如果委托人想找其他信任的人或者机构来打理自己家族信托里面的资金的话,几乎是很难实现的。原因除了信托公司有动力通过家族信托来增加管理规模和收入以外,还因为国内《信托法》对于信托公司的受托责任要求很高。

六、设立信托的方式不同

在国外,委托人可以直接单方面宣告设立了信托,或者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就可以设立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并不一定要签信托合同。甚至有些约定都没有提到“信托”的字样,法院可能根据实际发生的关系是属于信托关系,从而推定信托已经被设立了。

在国内,信托只能以书面方式设立,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要签订信托合同。如果委托人是通过银行或者家族办公室等非法定的受托人来设立信托,那么还要签三方之间的协议,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签信托协议,委托人与银行或者家族办公室签投资顾问协议。

七、信托期限不同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信托的存续时间是有限制的,但在离岸地(如开曼、泽西岛等),信托可以存续百年以上,甚至可以永续存在。

在国内,信托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实践中家族信托的期限一般设为30年,也有99年等比较长期限的家族信托。

八、信托财产的种类不同

在国外,信托财产的种类很多,除了用资金设立信托以外,其他如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珠宝首饰等都可以装入信托成为信托财产,更特别的还有以艺术品、比特币等资产来设立信托。

在国内,绝大部分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都是资金类的,近几年陆续有将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房产等装入家族信托的案例,但是因为没有跟家族信托配套的非交易过户、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通过交易将上述资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成本很高,因此非资金类的家族信托还是很少。另外,近两年将大额保单装入家族信托(即保险金信托)的需求和案例逐步多起来了。

九、税收筹划的效果不同

在国外,遗产税很高,最高可以达到50%以上,越是有钱其适用的遗产税率越高,因此有钱人就特别有动力在生前设立信托,将自己名下的资产转入信托中,这样就避免了去世的时候家人去继承财产的时候要交一笔高昂的遗产税。

比如,韩国三星集团创始李健熙去世时留下遗产包括股票、艺术品、房产和现金,价值高达26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16亿元),其申报的遗产税就超过12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53亿元)。所以如果他当时没有提前做一些规划,家属要在他去世后顺利拿到这笔遗产没有相当的财力还不行。据说李健熙的女儿李富真还向银行贷款来缴纳遗产税。

当然,虽然设立信托能够避免了遗产税,但是委托人生前将财产转入信托一般需要缴纳“赠与税”,只不过赠与税的税率一般相对较低,而且委托人可以分很多年转入信托,每年会有免缴税额度,这也能节省不少税收。

在国内,目前还没有出台遗产税,委托人可能考虑的是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目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金融产品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以及财产租赁所得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只是在执行征收的时候,因为金融机构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个人也暂时没有强制申报纳税要求,所以个人的投资收益几乎是免税的。

近两年国家也在逐步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去年针对直播行业、娱乐行业以及如范冰冰、薇亚等群体的高额罚税更是让许多高净值人士开始警惕。

但由于国内目前家族信托还没有配套的税收方面的制度,因此受益人从家族信托中获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税还是一个待明晰的问题,因此设立家族信托是可能在个人投资所得税方面有一定的筹划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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