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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笔记 信托的概念和特征包括

2023-07-21 06:33:2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考点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设立和管理

含义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区别 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核心内容“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特征(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信托的有限责任;(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构成要素:

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合法性;确定性;积极性;流通性。

功能

(1)财产管理功能一一首要和基本的功能;(2)融通资金功能;(3)社会投资功能;(4)风险隔 离功能;(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设立条件:(1)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 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3)信托文件应当釆用书面形式;

信托登记信息包括:

(1)登记信息: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2)类型: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和信托更正登记等。

(3)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信托目的;受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等。

信托的管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1)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信托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

(2)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信托财产进行转让。

【考点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程序

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信托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变更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等。

终止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

【考点三】信托公司的业务运营

信志蒔-基础设施信托业务运作方式:①应收账款类基础设施信托;②贷款类基础设施信托:

房地产信托业务(1)类型:①投资;②融资

(2)两种运作方式:①不动产信托;②房地产资金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投资范围: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1天和7天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 股指期货。

【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固有业务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固有财产 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资产的金融产品投资包括股票、债券、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他金融产品。固有融资类业务主要包括贷款、同业拆借、担保业务以及租赁业务。

°特别许可 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业务。

【考点四】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市场及其体系

1、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2)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3)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权 利;(4)合同期满,若承租人不续租或留购,有收回租赁资产的权利;(5)根据租赁合同及时 支付货款;(6)保证租期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权。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租赁标的物及供货方有选择权;(2)在租期内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3)租赁期满取得 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4)依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义务;(5)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并负责租赁物 的维护与保养的义务。

3、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五】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行业划分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

业务内容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经营正常后 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 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租赁标的国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风险管理宿标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3)金融租赁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考点六】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筹集与盈利模式、风险与监管

特殊的资金筹集方式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还可进入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来解决资金头寸、应对不时之需。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银行间同 业拆借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资金,但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公司的资本净额。

盈利模式

① 债权收益:金融租赁公司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债权收益=租金收益一资金成本。② 余值收益、③服务收益、④运营收益

监管要求

(1)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3)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4)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5)全部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6)单一股东关联度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7)同业拆借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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