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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责任有哪些? 信托投资领域有哪些

2023-07-21 20:09:41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责任有哪些?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自主决策,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不同,信托公司或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选择;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期望、风险偏好等意愿提供个性化资产配置方案。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亲自、自主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为做好受托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一是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产配置意愿,就投资范围、方向、方式等事项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使实际资产配置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二是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采够外部产品应当经过相应的产品采购决策程序。三是积极开展投后管理,做好投资风险防范。为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信托公司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如仅投资受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仅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部分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并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具体投资标的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书面确认后,由受托人方可执行投资。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承担部分受托责任。与全权委托相比,部分委托中资产配置方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减少了进行主动资产配置方面的受托责任。但由于具体投资标的由受托人推荐,事实上部分委托中的投资标的一般为受托人自主开发的信托产品,受托人仍应当承担所推荐投资标的/产品尽职调查、主动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

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投资指令型家族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信任的投资顾问自主确定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方案,并向受托人发送投资指令,信托公司通过执行投资指令实现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一)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委托人指令型家族信托满足了高净值客户希望自主投资决策的需求。具体投资范围方面,委托人可能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由其他金融机构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或者要求信托财产投资于某一资产,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子女提供创业支持等。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投资决策责任。但同时,信托公司也应当对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约定进行确认,并向委托人做好充分风险揭示,必要条件下通过交易架构安排做好风险隔离。

(二)投资顾问指令型家族信托的受托责任

在由投资顾问发送投资指令的家族信托中,可视为受托人委托投资顾问代为处理资产配置决策等信托事务。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并未具体明确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应受托责任可以在受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进行分担。美国《统一信托法典》(2000)第807条规定,受托人以合理的注意义务决定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一个具有同样技能的审慎受托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委托职责和权利的”,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在此情形下,受托人的责任包括“选择代理人,确定与信托目的和条款一致的委托范围和条款,以及定期监督代理人的表现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受托人遵守上述责任的,“对代理人的行为不对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履行委托职责,对信托负有“给予合理注意以遵守委托条款的责任”。日本对受托人委托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也有类似规定。

从以上分析来看,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并不免除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选择责任。受托人应当对家族信托的投资顾问进行资质审核,以保证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来代理执行信托资产投资决策事务。一般来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家族办公室、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等非金融机构担任家族信托投资顾问的,受托人应当对投资管理团队、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投资顾问符合代理标准的,受托人主要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协议,明确由投资顾问作出投资决策的范围和条款,通过执行投资顾问的指令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定期审核投资顾问的行为,对投资顾问的表现及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在此情形下,信托财产出现投资损失风险的,受托人仅承担对投资顾问的监督责任,投资顾问则应当承担遵守委托条款、审慎决策方面的责任。

投资顾问不符合代理标准,而委托人仍坚持聘用的,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提示上述风险。为最大程度降低受托人责任,可要求委托人在世时,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应取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身故后,投资顾问仍不符合代理标准的,继续聘用投资顾问应当取得受益人一致同意。来源:同花顺财经 绿专资本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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