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18讲:(二)什么是信托 保险金信托成立起点是什么
在上一讲中,我们讲到了信托的前世今生,如果你听过第一讲的内容,对什么是信托应该有个基本的概念了,那到底信托是什么呢?
信托的定义
了解一下《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非常有必要的。
“《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这里面,提到了好多的人,我们来梳理一下:
委托人:就是想要设立信托计划的客户
受托人:一般来说是具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那么,自然人能不能做受托人呢?完全可以!但是从商事行为、从金融服务的角度来说,受托人应该是信托机构。目前,国内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只有68家。
受益人:委托人让信托公司来管理自己的财产,准备分配给谁,享有信托收益的人,就是信托的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个人,称为自益信托,这是理财型的集合资金信托最常见的结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说,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这样的信托叫他益信托,这种结构的信托就具备了财产转移的功能。
信托当事人:从信托的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是信托当事人,也就是信托的主体。
如果你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你会感觉和这些人似曾相识。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信托的客体是信托财产,为了特定目的设置信托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一种法律架构,当然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都必须满足合法的前提。
信托的通俗化理解
从广义上来看,信托不是一个产品,而是一个法律架构,是财产管理与转移的制度安排。
信托的基本内涵:
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财产是信托成立的核心
委托是信托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
妈妈让帮忙打瓶酱油也是信托行为
其实,我们在生活当中很多活动都可以看作信托行为,比如找保姆帮我们接送小孩子上学放学、让快递公司帮我们快递一个文件、为了获取收益购买公募基金等等,甚至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就明确提到了“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信托行为是非常广泛的。
信托的分类
信托公司一直以来被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财富管理机构,是唯一可以直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因此,信托投资范围非常广泛,分类也比较复杂。
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
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我们经常说“买信托”买的就是“集合资金信托”这种理财类型的金融产品,而像家族信托这样的单一信托需要进行需求分析和复杂的产品设计,不能简单地说“买”,用“设立”或“规划”可能更合适。
根据信托投资收益的确定程度: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浮动收益类信托和固定+浮动收益类信托。
根据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阳光私募)、房地产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矿产类信托、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等。
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可分为贷款类信托、股权投资类信托和权益投资类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模式:可分为通道类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和主动管理型信托。
保险金信托的分类
我们将要重点解读的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一样,从信托的分类来看,是单一信托、个人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合同的受益权,所以一般不认为是资金信托,应该属于财产权信托。在杨林枫等人的专著《信托产品概述》(2008年,中国财经出版社)一书第二章也提到“财产权信托包括……人寿保险信托等。”而家族信托在设立之初,一般会先期注入一笔资金,后期可能还会有其他财产装入信托,可能较为复杂。
信托,初看是理财工具,再看是法律安排,认真去体会去感悟,其实是人性。
信托的存在,是基于信任,是基于对人性善的一面的认知,信托工具将这种信任上升到了法律制度的层面。
本讲小结
一、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定义,对于学习信托知识的人来说非常重要,建议一字不差地背下来。二、对信托进行通俗化的解读,其实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活动都是信托行为,所以信托并不神秘。三、信托按照不同的维度,有很多种分类方法。家族信托不是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我们说“买信托”说的是购买“集合资金信托”这种理财产品,说“买家族信托”并不是很合适。。
保险金信托18讲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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