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违约怎么看,怎么办?请收下这份指南 信托亏本怎么办理
这里要强调的是,发生技术性违约的企业虽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实质性的损失,但是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偿付风险。具体表现就是现金类资产与偿债压力的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无非就两点:第一是个公司内部的治理存在问题,比如激进扩张等;第二是受宏观层面的货币、导致公司融资渠道收紧,进而使得公司面临较大的偿付压力。
看待信托违约的正确姿态正如上面所述,一旦确定一个信托产品违约之后,投资者首先一定要冷静。要确定违约的项目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托往往对应着不同的解决途径和解决周期,下面来做一个具体分析。
从2018年信托违约情况来看,违约最多的是属于工商企业类信托,而工商企业中又分为国企、上市公司和民企三种类型的违约。其中国有企业有政府信用和优质资产,还款实力较强;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较高,违约后投资者比较容易掌握一手信息;而民营企业的违约之后,融资渠道收紧,容易引发实质性的违约。综合来看,工商企业类信托风险是所有信托项目中较高的一类,投资之前务必谨慎。
政信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一直都很受投资者欢迎,而且因为有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确实风险较小。政信类信托的还款来源主要来源于政府相关收入和资金调配等等。虽然城投信仰破碎,但是政信类项目还是相对安全的。即使是雷王“中江信托”的一些政信项目,也陆陆续续收到了本息。这类项目最终都能偿还,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相对而言,风险也是小的。毕竟有抵押和担保措施,而且2018年房地产信托违约案例不足10例,相较于5000多单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房地产信托如何筛选,如何判断风险标准这是后话。
二.信托违约的有哪些原因信托产品违约的原因,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外因和内因。外因是交易的对手面临的外部环境,内因则是企业自身的生产和经营问题。其中,内因是主要和根本原因。这是马克思唯物论的观点之一,请牢记。
信托产品的违约,并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信用风险事件层层递进、逐步积累和集中爆发的结果。导致信托产品违约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而且内部因素之间往往是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2018年信托违约大面积爆发,如果将这一现象仅仅归咎于宏观经济的下行,信用环境的收紧和企业融资受限是不公平。这些最多算得上是引发企业违约的导火索,而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出了问题,才是导致各类产品违约的根本的原因。
原因一:激进扩张,过度负债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而言,投资行为十分重要。当然大规模的投资支出必然会挤占企业日常的经营现金流,降低其流动性的。一旦经营现金流无法覆盖投资支出,资金缺口往往需要对外融资弥补,而依赖债务融资的投资支出必将推高企业的杠杆水平,加大些债务偿还和付息压力。
永泰能源就是典型代表,在2015年前后迫于转型压力,永泰能源开始着手调整能源结构,加速了多个领域的布局和投资。而这一切资产投资的钱皆来由债务推动,据统计其有息债务从2011年的92亿元飙升至2017年的714亿元。
依赖于债务规模的快速扩张,是非常脆弱的。当外部环境出现收紧,企业债融资能力有限的时候,借新还旧的模式无以为继;资金链断了,违约也就如期而至了,更何况公司进入自己并不擅长的领域,表面上看资产得以扩张,然而其实背后是想象不到的偿债压力。
控股股东和实控人风险这类违约往往与交易对手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系,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对于一家公司的企业和管理的重大的影响。如果这两者自身出现了重大的风险事件,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较大冲击,进而引发金融机构的收贷,压贷、抽贷等等各种现象,加剧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到到期债务的偿还,从而导致了违约。
而且这一类事件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类似于黑天鹅事件,事先很难得以预料,一旦事情发生对于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甚至引发金融市场的急剧波动,上海华信董事局主席叶建明就是做好的例子,当有关他的消息被传出之后,华信业务大幅萎缩,应付账款大规模逾期,货币资金极度短缺,从而导致其多笔债券多个信托产品发生违约。
高比例质押股票引发的违约在证券市场,股权质押是一种提高债权还款保障的行为,也是一种很常见的风控措施。如果母公司子公司实力不对等的时候(母弱子强),母公司通过大规模质押子公司股权进行融资,一旦二级市场出现股价的大幅下跌,那么母公司一方面需要大规模补仓,另外一方面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
去年下半年,在宏观杠杆收紧的情况下,二级市场出现了大幅下挫;导致许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质押股票纷纷出现暴雷,从而引发一系列事件导致逾期进而导致股权冻结,债务评级下调等恶性循环,削弱了公司再融资,从而导致了债务违约。
三.信托违约处置指南其实在信托产品持有期间,投资者就应有必要通过信托公司发布的定期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披露,以及其他各种途径了解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监督自身权益是否受损,同时也了解交易对手的一些情况。当信托出现逾期和违约之后,下面是一份指南:
第一步:与理财经理交涉,了解产品运作细节当产品出现异常或者有违约的迹象,投资者应该及时了解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否有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和实施方案,而不是等到项目违约之后才开始制定和实施那就晚了。
如需要召开投资者大会,对风险控制方案予以表决或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和期限等进行表决的,投资者应该积极配合。
通常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成员共同组成。对于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改变信托的资金用途,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等决定,需要通过受益人大会予以解决。按照规定,以上需要由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涉及到更换受托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该由全体人一致通过。
指南二:与管理方交涉,界定管理人责任注意到,这里讨论的是以信托公司作为主动管理人的背景。如果是私募或者通道型产品,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信托公司作为主动管理人,需要界定其职责。不过这职责并不是以自有资金保证刚兑,这是不合规也是不允许的。而是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中心采取行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尽职调查是否真实完善;风控有没有落实到位; 有没有及时跟进融资方情况,而不是等到东窗事发; 违约后,信托公司是否快速反应,及时处理,这个极为关键投资者应该通过管理方采取手段去争取回款,单个投资者找到融资方意义不大,势力单薄 ,毫无胜算。如果以信托公司出面,则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和谈判权,相当于是人多力量大。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好管理方这个“工具”。
例如督促信托公司披露进展,通过信托公司的法务部门尽快发起诉讼冻结账户、申请资产保全等等,或者由信托公司聘请律师协商处理抵押物等。记住,以上均为信托公司管理人职责所在,是其本职工作。投资者如果认为信托公司在这些方面未尽职尽责,可以走信托公司内部投诉渠道,或找监管部门解决。
指南三:通过监管部门和协会来进行维权作为信托的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管委员对信托公司和业务运作涉及方方面面,如果在进行现场调查或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将根据银行管理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措施,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会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
不仅如此,投资者还可以多关注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是中国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包括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致力于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同样也致力维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进行提问和互动,了解相关法律常识。
指南四:法律途径解决投资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合法权益维护,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信息,进行信托公司的投诉,但一般人这种方式并不会推荐,而且也并不可取,毕竟如果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连自己委托人都无法保障其权益,这样的信托公司从长期来看必然也将会被投资者所抛弃。
四.存在的困难和制度弊端在介绍完信托违约的类型,信托为什么会发生违约以及信托投资如何处理措施之后。最后简单说一说信托违约处置的存在的现状。应该看到,信托管理规模在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增长,不仅壮大了中国信托市场,提升了信托的影响力。但是伴随着屡屡发生的违约事件,信托违约预防和处置还存在实际困难和制度弊端。
长期刚兑的后遗症虽然监管政策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提供兜底和保证收益的承诺,也就是刚兑。然而在现实实践中,信托公司又不得不接受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这是历史发展的特有阶段,然而从法治逻辑来看,这两者是不应该共存的。
刚兑有悖于监管目标的实现,而且不利于信托本身的发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买者自负。在长期的刚兑预期的影响之下,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时,往往不关注风险,只关注收益率,而一旦发生风险收益很难保证还款。
这也有悖于法治化的要求,违背了利益与风险共存的经济原则。
强行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信托公司,这是不公平的。由于刚兑的存在,中国投资者只关注收益率,降低了心理预期,事实上这种预期应该逐步进行削弱。
受托人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我国信托业已经是“一法三规”的时代,对于信托公司立法格局予以规范,各项规范的完备性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信托法中对于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造成财产损失,受益人受益权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信托法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位置;即使有也过于零散,不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
而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是侧重于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对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进行约束。由于目前立法不完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仍有争议的大背景之下,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民事责任相对模糊,加大了信托违约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实物处置存在的困境在现实中,信托争议的问题较多,而真正进入司法机关裁判的案例却少之又少。对于一个23万亿的巨大的资管市场而言,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有悖于常理。
在第三部分我们讲到,投资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用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向法院起诉,信托公司也就是受托人,然而委托人起诉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违反义务等的诉讼赔偿诉讼要求少之又少。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并不能积极参与到相关过程当中,很多条款成为了空文。
以上三点都是信托违约处置中所面临的现实的困难,这个只有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去不断的进行推动和完善。
结束语应读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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