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讨薪案”终结 中信信托需支付工资损失及赔偿金近70万元 中信信托 待遇
记者 | 吴绍志
与老东家对抗了4年之久,这位信托经理有多“刚”?
7月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做出判决:中信信托向杨某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损失40.8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864万元。
一位接近中信信托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此案件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纠纷,距今4-5年了,之前也在司法过程中。
从时间上来看,这场劳动纠纷可以说是旷日持久。
判决显示,杨某于2011年2月入职中信信托,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又续签3年。
就职期间,杨某曾担任“中信文道8号梵云雅玩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但是在2016年3月发生保管的艺术品丢失事件,中信信托认为杨某在该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200万元的重大损失。
信托项目组成员名单显示,杨某并非唯一一名信托经理,同项目的还有单某、刘某作为执行经理,其中,单某担任组长,为业务主负责人及协调人,杨某则为业务报文撰稿人。单某在艺术品丢失后已自行离职。
2017年1月18日,杨某以快递邮件的形式向中信信托发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几天后,中信信托便以失职为由,向杨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依据现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难以认定涉案信托项目艺术品丢失的原因及与杨某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中信信托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缺乏证据支持,应予撤销,恢复中信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后,中信信托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对财产的丢失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并且杨某与中信信托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应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行。
最终,中信信托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仍被撤销,但是中信信托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在2018年12月宣告结束。
后续问题在于,从中信信托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到二审法院判决的近两年时间里,杨某和老东家之间持续抗争,期间的工资怎么算?双方经确认,杨某自2017年1月起工资标准为18040元。
同时,杨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要求中信信托支付杨某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工资损失40.8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93万元。这也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除了工资,杨某还主张,作为信托经理的利润提成,2011年至2015年每年年终奖分别为35万元、60万元、90万元、50万元、25万元,2016年年终奖应按照平均值计算,也就是48万元。
不过这一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均未就此提供充足证据,但杨某于劳动仲裁期间自述该款项根据部门经营业绩,由部门经理确定数额,生效的民事判决亦认定杨某应对财产丢失负有责任,故对杨某主张的奖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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