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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石? 为什么要买家族信托

2023-08-05 07:44:54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为什么说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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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信托财产独立于三个必要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家族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并区别于委托人的其他资产。

信托财产已经从委托人名下将财产权转移到设立的家族信托内,不在委托人名下,不属于委托人。

家族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资产。

家族信托财产专户登记,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只有依照委托人意愿设立信托合同的管理权与分配权。

家族信托不属于受益人的资产。

受益人只有受益权,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信托财产不是受益人的资产。

2

家族信托不可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依据

A. 信托财产,不会被认定为是委托人的财产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可以隔离委托人的婚姻风险、传承风险、债务风险等等。

B. 信托财产,不会被认定为是受托人的财产而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在合理合法设立家族信托之下,不会被穿透被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

不可保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依据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

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所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石。是”独立的第三类资产“。

家族信托是财富保护、传承与管理的重要工具,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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