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常见打开方式之:生前信托 + 遗嘱 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的特点
小编最近频频被客人问到国内哪些信托公司可以提供遗嘱信托服务,也曾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伙伴一起被客人叫到病床前要求当即设立一个遗嘱信托。这些经历使笔者深深地意识到,由于种种原因,大家对遗嘱信托误解已深,因此有必要撰文对遗嘱信托的真相做一个较为全面地揭示,并希望大家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正确地使用家族信托这一工具,以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良好愿望。
一 王永庆、梅艳芳、迈克尔·杰克逊这些名人的信托是否均为遗嘱信托
很多名人的家族信托往往在他们身故之后方才为公众所知,或他们的财产在其过世之后才转移到家族信托中,因此人们常常误以为这些信托均为遗嘱信托。
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中两种常见的类型,两者在信托设立的时间和设立的方式上都有所不同。简言之,遗嘱信托是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该类信托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方成立;而生前信托是委托人生前以信托合同或其它形式1设立的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即成立生效。
那么上述标题中提到的这些名人的信托均是遗嘱信托吗?
家族信托具有私密性,其具体细节往往不为公众所知。但一旦因为家庭矛盾陷入纠纷甚至诉讼,家族信托则很可能会被一定程度地公开。王永庆、梅艳芳、迈克尔·杰克逊的家族信托即是如此: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12月9日的判决:
王永庆于2005年以多笔资金及股票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设立信托New Mighty USTrust,受托人为Clearbridge LLC,受益人中有NewMighty Foundation。其后王永庆于2008年去世。2010年10月,王永庆长子王文洋代表王永庆的大房太太王月兰,以王永庆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挑战信托效力,最终于2016年12月9日被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因此,王永庆的家族信托是其去世前3年设立的。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2011年5月9日的判决:
梅艳芳于去世前不久的2003年12月3日设立全权信托Karen Trust并订立遗嘱,信托受托人系汇丰国际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HSBC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信托的初始财产是1,000元港币,梅艳芳的遗嘱明确规定将其死后的遗产转入信托。其后于2003年12月30日去世。
因此,梅艳芳的家族信托仅仅于其去世前27天才设立,但显然也是生前设立的信托。
根据迈克尔·杰克逊2002年3月22日的信托宣言 2(Trust Declaration)和2002年7月7日订立的遗嘱:
迈克尔·杰克逊早在1995年11月1日以信托宣言的方式设立了信托,并在2002年3月22日对信托作了变更,规定所有信托安排以2002年的变更为准。随后,迈克尔·杰克逊在2002年7月7日订立遗嘱,明确规定在其去世后要将他的全部遗产赠与其设立的信托。迈克尔·杰克逊于2009年6月25日去世。
由此可见,这三位名人的家族信托均是在他们生前以信托契约或信托宣言的形式设立的,而不是以遗嘱的形式在他们身后设立,因此均非“遗嘱信托”。
二 厘清遗嘱信托概念的意义
搞清楚名人们设立的信托究竟是不是遗嘱信托,对于防止公众不当地群而效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家族信托服务的过程中,笔者就真的曾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伙伴一起被客人叫到病床前要求当即设立一个遗嘱信托,因为在他的印象中名人们就是这样处理身后事的。
一方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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