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介绍 个人生前信托契约包括哪些内容和职责
个人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介绍
生前信托是个人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生前代为办理的信托事项,它与身后信托不同。身后信托是委托人生前委托信托机构在自己死亡后代为办理的各种信托事项,信托机构只能在委托人死亡后才开始履行信托合同。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受个人委托办理的生前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受托管理、处理产业。当委托人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经营自己的产业,又找不到可靠的人代为料理时,就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如受托代理保管维修房产、股息红利、定期缴纳税收、支付各种费用和债务等。
2.基金信托。当个人准备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在生前资助某项事业时,就可以将资助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建立基金,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基金使用的各种事项。
3.保全财产。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委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能力和经验及其他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于国于民都是非常有益的。
生前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第三者。生前信托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当事人。生前信托契约首先要明确信托业务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必须是拥有财产的所有人,否则,便不能以此财产确立信托关系。委托人明确后其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明确了,这对于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便成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和处理的权利。
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是信托收益的享受者。
2.信托目的。信托契约中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应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受托人可以依据此目的执行信托契约。
3.信托财产。信托契约中要对信托财产进行详细的规定。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其次要明确信托财产转移的方式、时间,以便于受托人行使相应的职责。
4.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在委托期间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但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是有限的。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是由委托人赋予的,所以受托人具有裁量权,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发生矛盾,契约有关权限的界定便成了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契约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事务。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享有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契约中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总之,受益人的权利在经济上被看做与所有权同等的权利。
6.信托期限。信托契约中要明确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个准确的时间区段,比如几年,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实现为依据,即信托目的的实现之日即为契约终止之时。
7.受托人的报酬。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契约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契约事先未作约定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在未恢复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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