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看家族信托的概念及认定 保险金信托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啊知乎
根据2018年9月12日银保监会关于《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于2023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前,无论从法律法规的界定层面,还是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对于信托业务的分类总体呈现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现象。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总体调整思路为将信托业务分为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而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项对下的分类。新规对以往家族信托业务实操中的相关概念及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给予明确解答,并新增家庭服务信托,为信托公司整改现有业务及创新业务提供边界。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结合《信托法》、《民法典》、《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家族信托的认定应满足:
1、委托人应当是单一个人或者单一个人及其亲属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但在过往业务操作中对如何理解“家庭”这一概念,存在一定的歧义,如果说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是一个家庭,这个是能够接受的。但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就是家庭成员吗?远方亲戚算不算?不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了,算不算家庭?所以说,尽管37号文明确家庭可以作为委托人,但是在以往的法律法规又尚未明确家庭的概念或家庭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不符合《信托法》对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从而导致家庭难以成为目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家族信托的单一委托人。此外,家庭这一概念的范围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把握边界。因此,国内家族信托业务一直以来的通常做法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家庭成员作为委托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出具以家庭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书面同意。
但是,在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监管此次对以往家族信托业务操作中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
首先,对于共同委托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由“单一个人及家庭的委托”变更为“单一个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不同于此前《37号文》中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家庭”这一主体,“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在《民法典》中均作出了清晰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因此,如多名委托人共同设立家族信托,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亲属关系,且该亲属关系包括委托人的姻亲,旁系血亲,甚至拟制血亲。
其次,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新增“家庭服务信托”这一分类。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须为“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在《民法典》中的定义,比亲属范围要小,仅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并不包括委托人的姻亲、以及未与委托人共同生活的亲属。
2、信托目的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家族信托主要信托目的为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家族信托的主要信托目的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族信托并不排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但应注意判断其是否为该信托的“主要目的”,家族信托的主要信托目的应当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而非单纯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如果以投资理财为次要目的,这也是可以的。
3、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根据《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此次《信托分类新规》则将家族信托门槛界定为“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如何理解信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他财产。监管为什么要设一千万的门槛?我们认为,之所以规定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主要是因为家族信托为了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财产规模如果太低,就不符合传承的目的。另外,基于资管新规颁布之后,有部分业务拟借用家族信托的旗帜进行规避资管新规规定的操作,因此,37号文和《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均专门对此进行及时规范,明确规定了家族信托的最低门槛标准及其他要求。
但是此前的《37号文》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信托从业人员带来一个广泛的难题,即在信托存续期间,若因信托投资管理或信托利益分配造成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低于1000万,此时信托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家族信托?
比如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装入了一千万,但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信托利益的分配、投资管理、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或者信托财产由资金转为非资金、由非资金转为资金而导致信托财产增加或减少,如果强制要求必须要始终保持一千万,其实与37号文的目的也是不太符合的。此种情况下的家族信托,效力将存在一定瑕疵,有不被认定为家族信托的风险。而此次《信托分类新规》则明确为“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即家族信托的“实收信托”,实收应包括委托人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的财产初始价值以及以信托存续期间以其他方式追加至信托的资产价值,笔者倾向于把“实收”理解为“实缴”,只要委托人设立的家族信托(初始交付、后期追加交付以及其他方式实际交付)实缴价值为1000万,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信托,意在规制一些以不实际交付或虚假交付而设立的家族信托。
另外,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增加的家庭服务信托,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大幅降低了设立门槛,这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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