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信托大调整!不得投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信托劣后级,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有所降低 保险投资信托计划
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对非标债券的集合信托评级AA级,该要求不难满足。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3)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4)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①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新增强制担保要求,此前只要求相对模糊一点,此次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重点四: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在表述上更加细化,要求禁止通道行为,确保是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不能是简单构造一个假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给保险资管做通道投非标,此前有被处罚的案例。
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级,要求在投资后15天内报告。
新规: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单一集中度的要求,此前只是要求投资集合信托,但往往保险资金投资一个结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占比过高,容易形成假主动管理真通道。
新规: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于投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新规: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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