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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四) 银行信托业务的概念及种类

2023-08-13 18:56:29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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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八大业务监管分类的具体策略

(五)资产证券化

1.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等的约定,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受益权凭证,以进行结构性融资活动为特定目的的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其他类。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和发起人,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

(2)其他类。其他类是指信托公司参与的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如交易商协会的信托型ABN,双SPV架构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

2.主要特征

(1)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

(2)资产支持证券在公开市场交易流通;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可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4)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与负债结构失衡;

(5)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6)银行可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来降低筹资成本;

(7)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良好且稳定;

(8)主要风险特征: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3.风险特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其过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根据风险的传递途径,资产证券化风险特征如下:

(1)防范系统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使不同层次的信贷市场更紧密地相互依存,所以当风险出现时容易波及到优质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投资银行等众多投资者,投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手段将初始的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这些产品被其他的投资者购买后,风险就实现了再次转移。政府一旦实行货币紧缩政策,系统性风险就会直接转化为损失。应要求信托公司及时上报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增信变化、清仓回购等可能引起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

(2)预防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使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一些负责证券打包和发售的公司在购买抵押贷款后又把贷款资产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管理,还有债券评级机构,这些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的激励机制使他们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时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穿透到底层资产,掌握关键的项目要素。

(3)防止形成资产泡沫。严格监管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发售,防止大量的信贷资金随之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攀升,形成巨大的价格泡沫。

4.监管策略

(1)完善证券化相关法律和制度。我国现阶段仅有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基本的监管制度作为基础,在此之上,对于各类中介机构、操作规范及流程,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等都处于真空状态,这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基本制度进行完备,并制定成体系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税收制度。

(2)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证券化产品最终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所以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证券市场支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于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管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真正为实体经济直接、方便的融资服务,而不是脱离实体成为危机的触发点。此外,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建立评级机构以及SPV等,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培养专业方面人才,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框架。

(3)政府监管应当顺应市场发展。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初试阶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导、避免依靠企业自己的信用进行证券化操作处理问题的不恰当手段,也在于其参与,引入外资投资性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等,减小操作性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进行市场规范性管理和约束,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企业直接融资,在市场运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运用和监管不当时可能带来风险。因此,我国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应当注意对其进行适当地管理和约束,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六)财产权信托

1.定义

财产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依法可以流转的非资金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例如,证券代持、股权代持、私募资产证券化、房屋代租、土地流转信托、以债权设立信托等都属于财产权信托。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财产权信托模式,但“以约定期限和收益进行受益权转让的”,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可能被归入债权信托。

2.主要特征

(1)财产权信托属于非资金信托。

(2)财产权信托如以约定的期限和收益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则应归入债权

信托。

(3)作为财产权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目的、商事信托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4)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5)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6)主要风险特征:表外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表内的受托管理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3.风险特征

(1)法律风险。穿透考察委托人是否具有财产权的真实处分权。要求: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要求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允许设立财产权的信托不得具有人身专属特性,否则面临一定的现实法律风险。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财产权信托的主要风险,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是否真实存在、来源合法且特定化,信托存续过程中财产权的管理等,都是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信用风险可能转换为表内的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4.监管策略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关于财产权信托的规定存在不明确或不全面的情况,因此,导致其存在政策风险。例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财产权信托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托法》第十条仅对信托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不能解决房产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时的财产独立性问题。

(2)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监管力度。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导致信托公司存在经营风险。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例如,委托人对于财产权是否有处分权,该处分权是否存在争议等。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加强相关的监管,防止信息不畅带来的信息非对称问题。

(七)公益(慈善)信托

1.定义

公益(慈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以公益(慈善)为目的开展的信托业务。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后,公益信托之前面临的设立、监管、经营、操作等问题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进一步推动了信托公司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法》出台后,公益信托将与慈善信托并列存在。考虑到设立时的便利性,慈善信托可能更受欢迎。

2.主要特征

(1)目的纯粹。根据《信托法》规定,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2)受益人不特定。营业信托的显著特点之一为,受益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文件时必须是确定的。公益(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仅对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和范围进行规定,受托人根据相关的条件和范围筛选确定最终的受益人。受益人非特定是公益(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3)监管更严。公益信托的设立及受托人选定要经公益事业主管机关审批;慈善信托的设立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受托人将相关文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者设立过程中面临的监管比其他产品更严格。

(4)期限多样化,资金使用灵活。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项目中,信托期限的设置非常灵活,包括永续型、10年期限、5年期限、3年期以下和无固定期限。同时,信托财产在其存续期内的支出安排也非常灵活,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对其存续期内各年的慈善支出比例或是支出金额做出了较为明确的下限规定,部分慈善信托项目则没有对支出金额或比例做出明确的约定,而是由委托人或是慈善信托设立的决策机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3.风险特征

(1)合规操作风险。公益(慈善)信托成立前,应该首先区分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慈善)信托,该项目是否已向相关政府部门完成备案工作?公益信托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部门审批,慈善信托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此外,信托目的是否属于慈善目的,也属于应当关注的核心。

(2)慈善项目管理风险。目前的慈善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通常将慈善活动的开展委托其他机构,如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实施,但是,慈善活动开展的最终责任人仍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因此,慈善项目管理风险也是慈善信托的主要风险之一。慈善信托资金是否真正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慈善目的,是否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等,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否则,都会带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声誉风险和受托管理责任风险。

4.监管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对公益(慈善)信托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管环节,可考虑采取如下监管策略。

(1)注重公益信托的事前报备工作,重点审查公益信托的用款项目性质以及备案手续完备性。

(2)审查信托报酬标准收取的合理性,并重点考察公益信托设立的监察人资质,注重其履职能力的考察,严防信托监察人和用款项目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3)公益(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银监会及下属分支机构,监察人等各方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已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公司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对信托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进行持续性跟踪监管,确保资金切实用于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4)推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部门目前尚未针对慈善信托出台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信托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该类产品的委托人如若想抵税,只能借助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形式。此种方式导致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难以提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需监管机构积极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八)事务信托

1.定义

事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来源于非金融机构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2.主要特征

(1)事务信托属于资金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

(2)由委托人驱动,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一般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动的管理运用。

(3)利用信托灵活的交易结构安排,信托财产独立性带来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等制度优势,为不同的委托人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个性化的事务管理服务。

(4)范畴广,家庭财富管理类信托、离婚信托、遗嘱信托等,从信托功能来看,都可能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范畴。

3.风险特征

(1)事务信托作为被动管理型信托,必须保证委托人资金的合法性,信托资金的用途必须合法合规,保证资金去向的合法性。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受托责任风险和声誉风险。

(2)事务信托由委托人驱动,要求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操作,并及时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与披露,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尤为重要。

4.监管策略

(1)严格监控管理风险。信托公司在执行委托人信托财产的管理意愿及收益分配等环节要充分履行谨慎、善管及信息披露等义务,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事务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各类管理职责与管理痕迹。

(2)监控合规管理风险底线。合规管理是信托公司开展事务信托业务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对底层资产及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按照反洗钱制度要求规定进行审查;二是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符合监管层的刚性制度规定,与委托人信托关系的成立需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三是坚守信托财产管理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费用支付透明化。信托财产的费用列支需经委托人同意,严防交易对手及信托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课题牵头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17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责任编辑:何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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