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家族信托击穿启示录:境内外家族信托有何区别? 国外家族信托是什么意思呀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兰信托被击穿一事仍在发酵,并引发了公众对家族信托的关注。
3月21日晚,张兰接受了媒体专访回应了与CVC的债务纠纷,其中也透露了创立家族信托的初衷。她表示,在海外学习的过程中受到希尔顿酒店信托案例的影响,认为信托可以帮助企业家把上一代的资本传承下去,从而选择创立离岸家族信托,而非规避风险。
上周,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一事引发媒体热议。根据2023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张兰于2014年6月3日成立的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因其控制权过高而被击穿,即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此外,根据3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诉讼裁决书,判决张兰及其公司名下所有的纽约西53街20号,39A公寓出售所得归CVC为收购俏江南而成立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所有。对此,张兰也在直播专访中做出回应,因为购买此公寓时,信托成立不足3个月,仍需要她来签署相应的购买协议,也因此被认定为直接干预信托资产。
张兰在家族信托上频频踩坑,不禁令人好奇,家族信托是什么,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资产?既然海外信托有因为控制程度过高而被击穿,失去资产隔离功能的风险,国内信托对此是如何规定?境内外的家族信托有何区别?
家族信托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主要角色。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者,通常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是指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信托目的管理信托财产并承担受信义务的主体,一般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一般为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其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利益。
近年来,家族信托凭借其资产隔离、配置灵活等制度优势,成为当前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之一。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最新数据,1月份,新增家族信托92.07亿元,环比增长超四成,为40.44%。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家族财富的财富传承和安全是其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伴随着财富积累,超高净值人群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随着创一代年龄渐高,如何与创二代完成交班换代;积累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如何完成代际传承;面对新兴的另类资产投资(VC/PE等),该如何配置等等。胡润研究院去年发布的《2023中国式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白皮书》显示,超高净值家族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家族财富传承(83%),家族财富安全保障是第二大目标。
门槛必须要人民币1000万元起?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一次从监管角度对“家族信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此外,37号文还明确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并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从而在监管层面对中国境内家族信托的性质、法律要素等制度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完善。
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魏认为,简单将中国境内家族信托的资产价值门槛理解为“必须要人民币1000万元起”是对37号文的一种误读。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信托机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合法财产,并无最低金额门槛要求。并且,《信托法》是中国境内设立信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与上位法。
他强调,家族信托是特定信托产品类型的通用名称,译自英文Family Trust,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名称。在法律层面上,中国境内除公益信托外,私益信托的法律性质只有两种,一为“民事信托”,一为“营业信托”,并无“家族信托”。根据《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家族信托既可能是民事信托,也可能是营业信托,甚至可能是公益(慈善)信托。
所以,《家族信托37号文》中所指的“家族信托”,应将其理解为:“免受资管新规约束的特定营业性家族信托产品”,不能扩大解释为中国境内所有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的统称。
境内外信托由于设立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有所区别。
目前常见的境外信托离岸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新加坡等,因此主要依据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而境内信托的法理依据是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而言,目前境内家族信托还是以现金和金融资产为主,还包括一部分保单,股权、房产虽然可以装入但是成本较高。境外家族信托可以装入的财产类型非常丰富,理论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装入,如房产、股权、私人飞机和游艇、赛马等。
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既承担了信托事务管理的责任,同时也要负责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而在境外家族信托项下,受托人特别是独立受托人通常只承担搭建信托架构、进行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者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进行操作。
此外,与离岸信托相比,境内的信托对于委托人的保护力度会更大。在境内信托中,尽管是受托人听从委托人意愿,他们仍是合法的信托关系,不能因此否认信托的有效性,也就不容易被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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