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 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联系
信托有效成立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 是由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创立的,但是信托一经有效成立,委托人便不能随意解除信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受益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赋予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关于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法律规定的是自益信托的情况和他益信托的情况。由于他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以外的人,委托人解除信托就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各国信托法对委托人解除信托作了严格限制,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的这三种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情形,也是非常特殊的情形。
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作为创设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伤害,比如人身、财产的重大伤害,他应当有权对自己已经创设的信托予以解除,使之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消灭。
第二,经受益人同意:这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如果存在多数受益人,应当经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委托人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其有权解除信托的情形。
这种情形就是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规定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的第一种情况。如果在信托文件中已经约定委托人有解除信托的权利,则委托人就可以依照文件的规定行使这一解除权,充分尊重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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