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保险金信托?美国的做法 保险金信托中保单的受益人是
文/杨祥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们对美国的保险金信托作了正本清源的解读,试图揭开保险金信托背后神秘的面纱。目前,保险金信托的强大功能在国内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与服务机构开始认同保险金信托。但囿于严重滞后的研究,加之保险品种的限制,目前市面上的保险金信托单一特征突出,体现为产品模式单一、功能单一、服务的人群单一,典型的模式就是将保险装入信托,收到赔付金后再按照信托约定支付给受益人;在收到身故赔偿金之前,账户长期处于空置状态。这样一种单一的产品模式,无法满足巨大的财富管理市场需求。
实际上,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信托和保险各自的灵活性,完全可以设计为多种多样化的产品类型。在此,我们仍然需要将目光放到大洋彼岸的美国。美国保险金信托的类型非常多,根据信托设立的目的,可分为个人保险金信托(Personal Insurance Trusts)和企业保险金信托(Business Insurance Trusts)两大类型。这两类信托还可进一步细分,其多样性、广泛性可见一斑。
一、如何设计个人保险金信托
个人保险金信托是与企业保险金信托相对的概念,是指由个人设立的、与企业或企业利益无关的保险金信托。这类信托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唯一推行的产品类型。
根据保险合同,定期缴纳保费是保单持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会导致保单效力的中止甚至保单的解除,从而对保单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装入保险金信托后,保费的缴付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但受托人忘记缴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单解除,可能需要对信托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受托人是否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是设计保险金信托的重要因素。根据受托人是否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个人保险金信托可以设计为非缴费型保险金信托(或称无基金型保险金信托)、缴费型保险金信托(或称附基金型保险金信托)以及分期缴费型保险金信托等类型。
1.非缴费型保险金信托
这类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是由被保险人(即信托的委托人)自己继续支付保险费。
比如,王总以自己的终身寿险保单设立了信托,但除了保单之外,没有注入现金资产或其他生息资产,并且信托合同也没有约定受托人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各期保费仍需由王总自行支付。
非缴费型保险金信托的优点是,在美国税法上,不存在委托人对信托或信托受益人的赠与问题,因此,没有赠与税的烦恼。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旦委托人未及时缴纳保费,可能导致保单效力的中止,影响保险的保障目的,同时,在美国税法上,这样的安排也没有有效利用信托受益人每年可享受的赠与税减免额度,税收筹划功能薄弱。
2.缴费型保险金信托
这类信托中,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时候,约定受托人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并且注入了充裕的资金或者产生现金流的财产,为受托人提供缴纳保费的来源。
比如,颜总为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每年保费10 万美金,须缴纳 5 年。颜总在设立信托时,直接向信托注入了 50 万美金的现金,用于缴纳后续保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仅仅注入现金或生息资产,但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的缴纳保费义务,那么该信托仍然不属于缴费型保险金信托。只有信托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该信托才属于缴费型保险金信托。“缴费型保险金信托”将保费的缴纳主体,从委托人变更为了受托人。
在颜总设立的信托中,如果信托合同没有要求受托人缴纳保费,则受托人并不能主动替代颜某缴纳保费,也不能随便动用信托内的现金。该信托仍属于非缴费型保险金信托。
3.分期缴费型保险金信托
分期缴费型保险金信托也叫做累积保险金信托。在这类信托中,受托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委托人也向信托注入了一些资金,但资金相比保费需求是不充分的,委托人还需持续注入额外的资金,受托人才能足额缴纳保费。但委托人注入的现金类资产,加上信托本身的生息资产,支付完每期保费后还能剩下一些资金,累积到信托的本金之中。
分期缴费型保险金信托针对的客群主要是正在积累财富的年轻人,随着时间流逝,积累的现金流会越来越多,信托最终将有实力自己支付保费,从而转变为缴费型保险金信托。
二、如何设计企业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结合企业类保险,设计为企业保险金信托。这类信托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一般而言,取得的保险金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性,或者对企业的损失作出补偿。根据具体的信托目的,可以将企业保险金信托设计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关键人物保险金信托
关键人物保险信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等为企业的关键人物购买人寿保险,并以此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类型。关键人物是指其技能、知识、经验或领导能力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创始人等。我们知道,企业的关键人物如果发生意外,往往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的损失,如山西海鑫集团,在创始人发生意外后,昔日的如日中天(鼎盛时期40亿元资产),瞬间崩塌,没过几年就进入了破产重整。
关键人物保险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关键人物保险的投保人是企业,企业投保的动机是为了弥补自己因重要员工死亡或无行为能力而造成的财务损失,因此,这类保险的持有人通常是企业本身。同时,由于该保险金信托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企业在关键人物去世后将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因此,在保单存续期间,保费由企业缴纳。
2.个人独资企业保险金信托
个人独资企业保险金信托,是用独资企业主为了企业利益购买的人寿保险设立的信托类型,一般用于解决个人独资企业的传承问题。
比如,李某经营着一家小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李某觉得企业所做的业务长远来看很有价值,因此想将企业传承下去,但子女年幼,不具备接班的能力。经过长期观察,李某发现销售主管小张不错,可以担当大任。但小张没有入伙经营的资金。为此,李某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一份终身寿险并装入信托,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保险金将用于为小张购买一定份额的企业权益,前提是小张在企业长期工作。对李某及家人来说,留住优秀人才来经营企业,可以把家族企业做大做强;而对小张来说,获得企业的所有权,能够对企业主及企业产生更深的感情,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这是一个双赢的方案。
3.合伙保险金信托
合伙保险金信托运用得更加普遍适用。一般是以其他合伙人为被保险人,保险金进入信托后,受托人将用这笔钱为在世的合伙人购买去世一方的合伙份额。如果在购买份额后还有剩余,也可以为去世一方的遗产支付债务、税收及其他费用。
比如,赵某和宫某合伙创立了一家汽车维修店,生意蒸蒸日上。双方合作非常愉快,但也意识到,如果对方去世,新加入的人可能并不符合企业的利益,比如经营理念不符合,导致企业陷入僵局。因此,双方决定,互相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单,保险金进入受托人的账户。如果合伙人之一去世,如赵某去世,则受托人将用收到的保险金,收购赵某的合伙份额。
4.股票收购保险金信托
这类信托与上述合伙保险金信托的功能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是封闭公司的股东。
三、重要启示
从美国的做法来看,保险金信托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既能服务普罗大众,为家族成员提供充裕的生活保障,也能运用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上,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及企业主提供重要的安全垫保障。与美国发达的保险金信托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保险金信托产品显然过于单一,只能为个人提供功能极其有限的服务,至今还没有出现类似于美国的企业保险金信托产品。这是巨大的蓝海,有待进一步开发。美国的上述类型,可以为我们开发国内的保险金信托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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