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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家庭(服务)信托(一) 家庭信托产品是什么意思呀知乎

2023-08-18 15:55:22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浅议家庭(服务)信托(一)

一、背景

2023年3 月 20 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后,根据《通知》,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附件2

其实,早在2017年4月份,原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就下发过《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函〔2017〕29号),提出了信托八大业务分类的标准,包括即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此后经分类试点,监管部门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八大业务分类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产权信托),并在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等10家信托公司进行试点。但后续又因分类标准不清晰、业务边界不明以及实操中存在区分困难等种种原因,上述信托业务分类并未真正推行。

因此,本次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别,并要求信托公司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

二、家庭服务信托的定义和对于信托公司的意义

(一)定义

值得关注和热议的,自然是为了响应回归信托本源精神,而在“财富管理服务”中新增的“丐版”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类别。根据《通知》,家庭服务信托又称”家庭信托“,是指“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的信托。

家庭信托常常因其设立门槛低,而被称为“丐版”家族信托,而两者的主要差别其实不仅在于设立门槛,还包括期限、服务内容、受益人、投资范围等。

图片来源:周琛琛 《新规来袭,信托业务分类大洗牌(一)——100万即可成立家庭服务信托引热议》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委托人范围中的“亲属”和家庭服务信托的“家庭成员”,法律内涵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因此,“家庭成员”比“亲属”范围大。也即说明,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范围要大于家族信托。

(二)意义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家庭服务信托的出现意义主要在于(1)拓宽了募资渠道;(2)在监管下得以喘息。

关于募资渠道。由于信托本身的性质,绝大部分的信托产品都属于私募产品(值得说明的是,哪怕是标准化产品,本质上也并不属于公募产品,流动性和公募产品不可同日而语),合格投资者门槛高是不争的事实。图片来源:周琛琛 《新规来袭,信托业务分类大洗牌(一)——100万即可成立家庭服务信托引热议》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也开启强监管的常态化监管模式。银行、险资等主要资方在最近几年与信托之间的银信、保信合作,也常常被监管部门窗口指导为通道业务,非主动管理,违反信托本源精神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要求。再加上近年来市场的谨慎情绪,信托的募资情况不容乐观。

2. 关于监管。除了募资以外,自的资管新规发布以后,信托产品的操作空间也变得困难重重,不但杠杆被削弱,层层嵌套的业务遭到重创,房地产和政信的低迷,使得投资标的也变得有限。

三、家庭服务信托在《通知》中的变化

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中有两处重要改变都涉及家庭信托。第一,明确家庭服务信托在设立阶段就应当满足信托财产规模下限;第二,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内容。

(一)明确家庭服务信托在设立阶段就应当满足信托财产规模下限

针对部分类别的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包括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设定信托财产规模下限,在《通知》起草过程中一直比较明确。但针对是否在信托设立初始就要满足这一下限要求,相关条文的表述有过反复。

较早前的版本曾明确应当在初始设立时即需满足下限要求,但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的表述。“实收信托”来源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是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中的一个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文件表述虽有调整,监管态度实无变化。但仍有部分观点认为这一调整应被理解为允许委托人在总规模满足下限的前提下分期缴付。正式稿修改为“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的表述,明确了是对于初始信托规模的监管要求,排除了歧义理解的可能性,也说明信托财产规模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因正常运作而上下浮动,但以规避设立时的规模下限为目的的相关交易安排除外。

对比来看,《通知》并未要求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在初始设立阶段即满足信托财产规模下限的要求。

(二)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中,家庭服务信托的可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正式稿中,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调整为“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也即是说,第一,底层投资标的增加了“同业存款”。第二,明确了只要最终投资标的是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即可,产品中间的操作空间放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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