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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设立离岸信托,澳洲家族信托有哪些种类 信托税收优势有哪些方面
在澳洲,信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益信托,另外一种为他益信托,其中家族信托常以他益信托为主。
1.SPV模式在澳洲,通常设立家族托的方式为设立人会先在澳洲设立注册公司,公司(SPV)作为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管理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先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设立不同的信托,例如针对现金收益设立裁定信托,针对房地产收益设立固定信托。当信托财产产生收益时,受设立人控制的公司,也就是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契约分配收益给受益人。 设立公司为受托人的好处有两点,首先,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当公司内部参与决策的董事卸任或过世时,可以通过改换公司董事直接达到改换实际信托人的效果。其次,公司作为受托人,家族成员成为公司里的董事可以直接管理和监控信托财产,同时可以再委任相关的专业人士协助其管理信托财产,一方面保证的信托财产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避免转移的信托财产直接转移至第三方产生的道德风险。 2.第三方管理模式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信托机构进行信托财产管理,但有第四方监管人存在的信托。在下述框架之下,监管人只有更换受托人的权利,但对受托人起到很大的束缚作用。对于有意直接将信托财产全权托管的客户而言,可以委任家族成员或律师作为监管人,监督受托人的所有处分财产行为,保证受托人在处置过程中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在保证设立信托的法律合规性之后,信托在税务方面也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可包涵的家族成员有,夫妻双方和子嗣,双方父母,祖父母,双方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子嗣。 信托财产种类多样,设立的离岸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可以是设立人的存款,也可以是设立人的股票、基金、房产(取决于房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等,更好的协助设立人对自身多种投资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和后续的财富传承。澳洲离岸信托契约的设立通常可以根据设立人自身的意愿自由的对信托章程进行添加或限制,可以根据设立人在设立该离岸信托时的考量进行私人订制,真正意义上做到信托财产的分配或信托的终止均依照设立人的意愿实施。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