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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回眸丨第八届上海信托法论坛顺利举行 信托法解释论百度网盘

2023-08-19 08:50:33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学术回眸丨第八届上海信托法论坛顺利举行

原中国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受邀发表题为《借鉴经验,面向未来,推进中国信托法创新与发展》主旨演讲。高司长表示,从2001年到现在,中国信托业实现了稳定的发展。自从有了信托法,中国信托业第一次实现了跨周期持续稳定经营,信托法起到的基础规范和推动作用功不可没。目前很多社会问题亟待解决,信托法需要完善,以老年人信托和慈善信托为例,提出应当以信托法为核心,构建老年人财产管理体系。以信托为核心,借鉴他国经验,培养长期可信赖受托人。坚持一个标准,以当事人权益保护,管理人忠诚义务,财产不要混淆等信托法基本规则为准,防止制度套利。他希望,从事信托研究的专家和学者能够关注民生,体会民间需求,实现信托帮助,各种信托需要大致分工、聚焦领域、适度坚持,推进信托法的创新和发展。

随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创新和管理部副总经理杨颖做了《中国信托登记的理论与实践》的主旨报告。杨总经理认为,现代信托制度本身源于英国,英国承认双重所有权,在一物一权为物权原则的大陆法系,财产登记制度适用信托存在一定局限,信托登记除了需要公示信托财产已由委托人转移于受托人外,还应当具备公示信托财产区别于信托当事人固有财产的独特意义,即信托独立性。这一意义为传统物权公示理论不具备,因此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是必由途径。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的成立,主要职能定位在信托产品和受益权登记、信托产品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运行监测,更好履行信托产品功能。杨总指出,财产登记涉及各部委的协调,难度比较大,我们正在梳理并加快信托财产登记研究探索,探索在上海试行信托登记与权属登记部门的联动登记,并争取尽早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确权。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由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王建文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做了题为“成年监护与财产信托”的主题发言,朱教授将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做了比较,回应成年监护与信托的结合问题。他认为,一方面通过信托和意定监护发挥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将财产管理功能赋予信托,同时维持监护人的人身照管,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另一方面以信托结构重塑公共养老金的运用管理,委托人是政府、受托人是养老经办机构,受益人是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雇员,以便在成年人启动成年监护后,最大化满足其利益需求。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宇宏做了“物权缓和主义与信托财产权探析”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财产权的立法例和主要学说,二是法国的目的财产理论,三是信托财产权模型构建,四是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他认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享有占有、使用及一定条件的处分权能,受益人获得收益及一部分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具有物权效力,这对解释物权独立性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应当从物权法定主义解释信托财产独立性,物权法定使现实很多权利无法纳入法律框架,如租赁权,物权法定主义应当有一个缓和的内容。

操巧燕做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现状”的主题发言,她提到,家族信托现在从产品为中心的逻辑回归到客户为中心的逻辑,家族信托之后需要建立以产品为中心的逻辑,遇到的挑战很多,实务界需要拥抱监管。

评议环节,上海大学法学院魏艳老师表示,用信托制度优势解决成年养老或监护的问题很必要,普陀已经有实例,但是法律上的支持怎么从信托协议加监护的可为可不为变为确定的信托关系还需要我们研究。她提出是否能从信托或监护本身直接认定信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于信托财产权目前很多讨论是有物权和债权属性,信托制度应当作为民法分则,从目的看,对上市信托、慈善信托如果用民法规范还不能涵盖。关于目的财产理论解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未能考虑到优先处分权不排除其他债权人,其优先处分不能等同于其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沈小军在评论中针对朱老师的发言提出,商事信托对于一般民众不适用,无法普及到对有财产管理需求的民众,应当考虑在未来商事信托中考虑个人、信托管理人的制度。并且为有信托需求但无法达到委托信托公司的民众提供选择的同时,还要有责任保险的配套。另外,他提出借鉴德国用委托制度解决信托问题的经验。针对黄法官的发言,物权法定只是一种理念,是一种相对概念,是否是物权要看本质是否符合物权概念。独立性也有差别,信托制度相比于财团法人有更高的独立性,和其他相关功能不冲突。针对操总经理的发言,他指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国金融公司注重业务推广,对消费者保护不够重视,二是信托领域业务推广中法律不够健全。另外她提出,信托产品有专业性,民法格式条款是否完全能应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应当予以考虑。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由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车晋刚主持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圆做了“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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