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家族信托的主要类型介绍: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固定收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STAR trust)和豁免信托(exempted trust)等 信托的主要类型
开曼的信托立法主要包括《信托法》(Trusts Law)、《反欺诈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永续法》(Perpetuities law)以及《涉外信托法》(Trusts (Foreign Element) Law)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开曼家族信托的主要可选类型包括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固定收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特别信托(special trust,STAR trust)和豁免信托(exempted trust)等。
一、酌情信托
在酌情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基金享有广泛的酌情权或称自由裁量权,并且有权根据受益人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决定向受益人分配的时间和比例以及决定向哪个受益人分配。因此,在受托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前,受益人并无具体的利益,只是享有一种可能被受托人决定为分配对象的一种权利。
但是在酌情信托中,委托人可能对某些权利予以保留,以限制受托人酌情权的行使,开曼于1998年制定了委托人权利保留方面的立法,并于2001年将其并入了《信托法》。在信托有效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保留下列权利:第一,撤销、变更、修改信托文件或信托;第二,指定信托财产的收益或成本;第三,对信托财产受益权进行限制;第四,担任信托全部或者部分持股公司的董事或官员;第五,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购买、持有或者出售,对受托人进行有约束力的指示;第六,任命、增加、解除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第七,变更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第八,限制受托人酌情权的行使,例如只有在委托人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行使相应的酌情权。但是,因委托人保留权利不得使相应法律关系不符合信托的定义,否则将不被视为信托。
二、固定收益信托
在固定收益信托中,主要受益人一般有权获得信托基金的收益和资本,受托人对于信托基金的分配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这与酌情信托大不相同。固定收益信托一般适用于委托人遗产规划或者是为了使其家庭成员可以有序地获得信托利益,在实践中,固定收益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会设计一些特殊条款,例如规定受益人不得草率地出售或者处分遗产等。目前很多养老金信托也大多采用了固定收益信托的形式,在养老金信托中,受托人为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受益人)持有固定的份额。
三、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一般是指为了慈善基金而设立,或者是为了向现有的慈善机构提供帮助,或者是为了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实际上,通过制定法来给慈善下一个详尽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同时也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判断一项信托是否属于慈善信托,在依据成文法的同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来进行认定。根据开曼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判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一般属于慈善信托:第一,该信托的全部目的处于下列慈善目的范围之内:救济贫困、促进教育或者是有助于整个社会群体的其他目的;第二,具有公共利益因素。
四、特别信托
开曼于1997年制定有《特别信托法》(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该法已经并入了开曼《信托法》,其中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信托类型,即特别信托。特别信托是开曼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对传统英国法非慈善目的信托的发展,特别信托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受托人是持牌信托公司或注册的私人信托公司,开曼境外的受托人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第二,至少有一个执行人,负责执行该信托,执行人可以由受益人担任,但是自然人受益人未被任命为执行人的,则其无权执行该信托;第三,信托的目的或受益人可以是任何目的、任何人,无论是慈善的还是非慈善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即可;第四,信托的目的或事务执行的任何不确定性,可以由受托人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来处理;第五,信托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制,由开曼境内的受托人决定;第六,因无法履行、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等原因,使该信托全部或部分地无法执行或管理,进而导致无法实现信托目的的,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变更。
特别信托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有广泛适用,在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设计是其风险隔离机制,而风险隔离机制最具有典型的设计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信托形式设立的SPV即特别信托,属于商业信托的一种,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V向发起人发行代表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五、豁免信托
开曼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信托类型,即豁免信托,内阁首脑可以向豁免信托的受托人授予承诺,即豁免信托项下的财产和收益免征遗产税或者继承税,该承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0年,自豁免信托设立之日起计算。豁免信托必须在开曼信托登记机构注册,并且豁免信托的受益人不得含有开曼居民或者在开曼定居的人,但是具有慈善目的的除外。另外,在没有开曼当地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税负义务的豁免应当谨慎行使,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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